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梁國雄不用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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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心語採訪報導)香港終審法院3日裁定,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三人,違反公安條例的上訴,不用承擔訴訟費用。港府因此要向三人支付三萬多港元的訴訟費。

香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一致裁定,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三人,在2002年被律政司控告,違反公安條例的上訴,不用承擔訴訟費用。香港警方在2002年首次引用《公安條例》中「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的罪名,控告「長毛」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

法院後來裁定他們罪成,三人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在今年七月做出裁定駁回梁等三人的上訴,但明確指出現行的《公安條例》賦予警方用來限制和平集會的理由並不清晰,法官同時在判詞中提到,警權過大。

而事隔兩個多月之後,終審法院星期一裁定,梁國雄等三人的上訴是基於公眾利益,所以該筆訴訟費用應由政府支付。港府因此要向三人支付三萬多港元的訴訟費。

梁國雄對此向本台表示,終院的判決再一次肯定我們上訴的理據。

香港法例二四五章《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說,舉行公眾遊行,如果超過三十人,而且又使用馬路,必須在遊行上一個星期天的上午十一時前,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作出「通知」。警務處處長若回應以「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發函者方可進行遊行。

學聯前副秘書長盧偉明說,他們在遊行前已書面「通知」警方,卻沒有獲得警方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但他們決定照計劃遊行。而律政司在考慮3個月之後,首次以《公安條例》檢空他們舉行非法集會。該3名被告在2002年11月被裁判法院宣判罪名成立;而當時的裁判官已經質疑,控罪本身帶政治性質。

盧偉明對本台說,回歸之後,有很多申請的遊行,但只有兩宗遭受拘補。

香港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曾在明報專欄上表示,回歸以來,香港遊行集會多不勝數,其中有不少人士或團體,都沒有依照法例規定給予警方7天的通知,律政司一直沒有起訴,只是警告了事。

余若薇表示記憶最深刻的是2000年,民主黨司徒華等人和一批大學生反對分科收費,律政司當時考慮起訴這些大學生們;而民主黨司徒華等人挑戰律政司是否只「欺負小朋友」?如果要告就應該把他們一併起訴。最後律政司並沒有檢控。

余若薇認為,特首曾蔭權既然要為政府施政,建立新氣象,應該要求律政司及保安局立即檢討《公安條例》,主動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盡快處理違憲的條例。 而保安局早前已表示,會根據《公安條例》在年底世貿部長級會議進行期間,將會議展覽中心一帶納入禁區,事先會交由立法會批核。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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