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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影射暗指陳述? 法院:應以言論全體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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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郭美瑜台北十六日電)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控打麻將案,台北地院今天判決前總統李登輝賠新台幣一千萬元;法院判決強調,行為人在陳述事實時有無以影射方式暗指某人有此事實,應以言論全體觀察,如果依描述情節及時空,已足使人得特定為某人,即使未指名道姓,仍屬以影射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判決表示,言論發表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被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保障,僅能藉言論的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達到去蕪存菁效果。

因此對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的評論,也受憲法保障;也就是說,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的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的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價值。

判決指出,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以希望涇渭分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考量上,仍應考量事實真偽。

判決認為,如果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是轉述他人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虛偽事實,就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名譽,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強調,名譽的侵害,不以直接指名道姓為必要,如以間接的方法,藉著語言或文字字裡行間的意義,暗指某人有此事實,而使名譽受到損害,如這些事實並非實在,自然也構成侵權行為。

台北地院今天下午針對宋楚瑜所提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做出一審宣判。根據判決,李登輝要給付宋楚瑜一千萬元,並加計利息;另外還要連續三天在九家平面媒體的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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