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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決議要求嚴查權宜國籍鮪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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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三日電)為宣示台灣強化管理、落實延繩鮪釣漁船減船承諾,立法院院會今天決議,要求檢調單位嚴查國民以權宜國籍經營鮪釣漁船;小型鮪釣船應比照大船管理;查獲超捕或匿報鮪魚漁獲,視同不當得利,應處包括撤銷漁業執照等處分。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日前決議,大幅刪減台灣的大目鮪漁獲配額,並要求未來兩年內減船一百六十艘,使船隊規模與漁獲分配配額相符。

為向國際宣示台灣將恪盡身為國際社會一員的責任與義務,避免國際社會再度提出相關經貿制裁,保障漁民合法權益,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建議立法院院會做成決議,宣示決心。立法院決議共有七項,全文如下:

一、針對台灣部分國民藉經營權宜國籍漁船,規 避台灣法規、從事非法、無報告及未受規 範(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 IUU)之漁業,已嚴重影響漁業資源、損及國 家形象及台灣權益,請司法檢調單位主動積 極調查我國民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從事IUU漁業 。

二、台灣籍漁船數量,無論大小,必須與國際漁業 組織分配予我的配額相稱,因此應全盤考量增 加減船之數量。

三、對於台灣籍小船,雖多屬於個人經營,與大船 較有制度之公司經營模式不同,基於管理要求 ,仍應比照大型漁船管理。

四、所有台灣籍漁船,倘涉及超捕或匿報漁獲資料等 違規行為者,其違規處分必須與國際期望相符 ,即應與不當得利相當,包括撤銷漁業執照等 處分,以確實杜絕該等漁船之IUU行為,使其 斷絕與權宜國籍漁船之關聯,並展現台灣與國 際合作打擊IUU非法捕魚之決心。

五、任何台灣人民,藉投資之名,掛籍國外從事公 海鮪漁業之行為均應遏止。因此,對於外籍漁 船在台灣建造、輸出及整補,應堅持原則禁止 。

六、對於國際漁業管理及研究之人員與經費,請行 政院予以增加。

七、應加強台日產業界互動,並要求產業界遵守對 日輸出量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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