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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步共識 權證課稅案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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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台灣立法院朝野協商今天達成初步共識,權證課稅案維持財政委員會初審決議,證券商可扣除避險成本後再依發行認購權(售)證所得繳稅,但不溯及既往,各證券商若要求退稅,只能個別以行政訴訟方式處理。由於各黨團幹部尚未在朝野協商簽字,能否於年底前三讀,明年起適用仍有待觀察。

財委員會於十月二十六日初審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所得稅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重要內容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可的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損益課稅。

立法院院會原本訂六日排定處理這項議案,但民主進步黨與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朝野協商。繼前天協商未達成共識後,下午在立法院繼續協商,達成初步共識,與會代表都已簽字,但台灣團結聯盟與無黨聯盟並未出席。

主持協商的親民黨籍立法委員劉憶如(不分區)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說,與會立委大多同意尊重財委會初審決議,即不納入所謂回溯到民國九十二年即適用的「九二共識」,但立委們都同意證券商是受了委屈,但立法院無法以立法角度澄清他們的冤屈,還是希望他們循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據與會者轉述,有立委建議財政部,是否可以行政解釋方式為證券商解套,但財政部長林全表示,他也會擔心遭外界質疑為財政部圖利證券商。

與會者說,若要在年底前通過不溯既往的修法版本,二十日的立法院院會應變更議程,將這項議案的討論順序提前,林全也於會中表示關切,也有立委建議林全應面見立法院長王金平,傳達議案重要性。

此外,財委會初審時通過,回溯自今年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扣繳稅額也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即個人持有債券時,採分離課稅原則,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讓債券不能成為避稅工具。

下午朝野協商時增訂,個人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依法發行的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從事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融資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稅,稅率為百分之十,若年底前三讀通過就緩衝一年,自民國九十六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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