鮭魚返鄉專案

海外僑商返鄉創業輔導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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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訊】一、前言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僑商返國創業,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增進國內就業機會,對於回國投資創業之僑商在財務上協助取得低利融資,並透過政府相關單位運用現有輔導機制在營運上予以輔導,以達成創業目的。
  二、輔導對象及投資產業類別:海外僑商擬回國投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持有本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或持有加蓋「僑居身份加簽」戳記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二)不分行業依法登記之事業組織。
  三、創業前輔導:
  (一)可接受本會或本會委託經濟部等政府機關創業訓練。
  (二)可由本會請專家學者就創業人之創業計劃提出征詢意見。
  四、創業中融資輔導:
  (一)融資貸款區分為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二種:
  (1)無擔保貸款期限最長6年,貸款貸出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 息,自第13個月起分60個月平均攤還本息。
  (2)擔保貸款期限最長10年,貸款貸出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13個月起分108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所提供之擔保品耐用年限未達10年者,得以其實際耐用年限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二)貸款金額:創業貸款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新台幣4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每人最高以新台幣100萬元為上限。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最高為新台幣1,2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
  (三)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45%計息,移送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四)貸款用途:購置房屋、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財不得低於五成,餘可作為營運資金。
  (五)貸款申請人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50%,且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資本。但所創事業無需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
  (六)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除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外,借款人應提出貸款申請計劃,透過承辦銀行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申請貸款信用保證,最高以貸款金額80%為限。
  (七)借款人應切結在借款期間內,當專注經營本業。
  (八)借款人應依照所報創業計劃辦理,一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承辦銀行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7%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五、創業後輔導:可經由本會、經濟部等機關透過各項體系予以輔導。
  承辦貸款銀行:
  華僑銀行營業部  地址:臺北市襄陽路8號 電話:2371-5181
  華僑銀行台中分行 地址:台中市台中港路1段428號 電話:04-2313-1861
  華僑銀行高雄分行 地址:高雄市五福四路111號 電話:07-551-0361
  臺灣銀行營業部 (一)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電話:02-2349-3600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140號   電話:04-2222-4001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4號 電話:07-251-5131
  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 地址:臺北市松仁路7號 電話:8722-6666
  摘錄華僑身份證明條例部份條文如後
  第四條: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華僑身份證明書:
  一、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二、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 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一)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三、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前項第二款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每年定期公告之。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為辦理徵兵處理或入出國事項,認定其身份需要,申請華僑身份證明書者,應以其他法規未限制其為僑居身份加 簽者為限,主管機關並應於該證明書註明供役政使用。第五條:申請華僑身份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二、身份證明文件。三、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四、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五、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五款所稱華裔證明文件,其認證或出具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十條: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份加簽者。二、具有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役男身份者。三、依其他法規限制者。申請前項加簽者,其僑居身份,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在國外,由主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辦理。
  前項僑居身份之認定,其應檢附之文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註一、申辦華僑身份證明書之地點:中華民國台北市徐州路5號3樓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櫃檯電話:886-2-3343-2929
  註二、申辦護照僑居身份加簽:中華民國駐外各使領館及辦事處
  (臺北駐亞特蘭大經濟辦事處供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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