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月14日讯】一、前言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侨商返国创业,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增进国内就业机会,对于回国投资创业之侨商在财务上协助取得低利融资,并透过政府相关单位运用现有辅导机制在营运上予以辅导,以达成创业目的。
二、辅导对象及投资产业类别:海外侨商拟回国投资,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持有本会核发之“华侨身份证明书”,或持有加盖“侨居身份加签”戳记之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二)不分行业依法登记之事业组织。
三、创业前辅导:
(一)可接受本会或本会委托经济部等政府机关创业训练。
(二)可由本会请专家学者就创业人之创业计划提出征询意见。
四、创业中融资辅导:
(一)融资贷款区分为无担保贷款及担保贷款二种:
(1)无担保贷款期限最长6年,贷款贷出后12个月内按月缴纳利 息,自第13个月起分60个月平均摊还本息。
(2)担保贷款期限最长10年,贷款贷出后12个月内按月缴纳利息,自第13个月起分108个月平均摊还本息。但所提供之担保品耐用年限未达10年者,得以其实际耐用年限作为担保贷款期限。
(二)贷款金额:创业贷款每人最高贷款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其中无担保贷款每人最高以新台币100万元为上限。同一事业体贷款总额最高为新台币1,200万元;其中无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以新台币300万元为上限。
(三)贷款利率: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加年息1.45%计息,移送财团法人华侨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保证者应按规定计收保证手续费。
(四)贷款用途:购置房屋、营业场所、机器设备等资本财不得低于五成,余可作为营运资金。
(五)贷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比率不得低于50%,且申贷金额不得超过登记资本。但所创事业无需办理登记者,不得超过自筹资金。
(六)申请担保贷款者,应提供十足担保品;申请无担保贷款者,除依承办银行征授信规定办理外,借款人应提出贷款申请计划,透过承办银行向财团法人华侨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贷款信用保证,最高以贷款金额80%为限。
(七)借款人应切结在借款期间内,当专注经营本业。
(八)借款人应依照所报创业计划办理,一经发现所贷资金移作他用,承办银行即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加年息7%向借款人追溯补缴利息,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五、创业后辅导:可经由本会、经济部等机关透过各项体系予以辅导。
承办贷款银行:
华侨银行营业部 地址:台北市襄阳路8号 电话:2371-5181
华侨银行台中分行 地址:台中市台中港路1段428号 电话:04-2313-1861
华侨银行高雄分行 地址:高雄市五福四路111号 电话:07-551-0361
台湾银行营业部 (一) 地址: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120号 电话:02-2349-3600
台湾银行台中分行 地址:台中市西区自由路140号 电话:04-2222-4001
台湾银行高雄分行 地址: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264号 电话:07-251-5131
国泰世华银行营业部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7号 电话:8722-6666
摘录华侨身份证明条例部分条文如后
第四条:侨居国外国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华侨身份证明书:
一、居住于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国家或地区,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取得侨居地永久居留权。(二)在国外累计居住满四年。(三)在侨居地连续居住满六个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侨居地累计居住八个月以上二、居住于无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权取得困难之国家或 地区具备下列条件者:(一)取得侨居地居留资格连续四年,且能继续延长居留。(二)在国外累计居住满四年。(三)在侨居地连续居住满六个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侨居地累计居住八个月以上。三、自台湾地区出国,在国外合法连续居留十年并在侨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继续延长居留者。前项第二款永久居留权取得困难之国家或地区及其居留资格之认定,由主管机关会商外交部后每年定期公告之。符合第一项各款条件之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男子,为办理征兵处理或入出国事项,认定其身份需要,申请华侨身份证明书者,应以其他法规未限制其为侨居身份加 签者为限,主管机关并应于该证明书注明供役政使用。第五条:申请华侨身份证明书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文件。三、侨居地居留证明文件。四、居住国外期间证明文件。五、具有我国国籍之证明文件或经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驻外馆处) 认证或出具之华裔证明文件。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前项第五款所称华裔证明文件,其认证或出具之规定,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十条:持有中华民国普通护照之侨居国外国民,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者,得申请护照加签为侨居身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男子,其所持护照依其他法规应限制其为侨居身份加签者。二、具有现役军人或服替代役役男身份者。三、依其他法规限制者。申请前项加签者,其侨居身份,在国内应由主管机关认定后,向外交部办理;在国外,由主管机关委托驻外馆处迳予认定办理,或报经主管机关认定后办理。
前项侨居身份之认定,其应检附之文件,准用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注一、申办华侨身份证明书之地点:中华民国台北市徐州路5号3楼侨务委员会华侨证照服务室柜台电话:886-2-3343-2929
注二、申办护照侨居身份加签:中华民国驻外各使领馆及办事处
(台北驻亚特兰大经济办事处供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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