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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人員僱佣契約 所得全屬薪資課稅

2005-02-23 19:3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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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張雅惠報導)國稅局發現,一位知名藝人和經紀公司簽訂「僱佣契約」、領固定薪水,依法必須全部列入「薪資所得」課稅,可是,這位藝人卻先扣掉四成五的費用,剩下的,再列報「執行業務所得」;兩種方法算出來的稅款,至少相差一倍。

剛出道的演藝人員,通常會和經紀公司簽「僱佣契約」,不管藝人出了幾張唱片?開了幾場演唱會?公司賺了多少?僱佣契約一簽,就只能領當初簽定的固定金額,必須全部列入薪資所得課稅。不過,國稅局發現,有一位女藝人簽了「僱佣契約」,所得約兩、三千萬,報稅時,她卻比照經紀公司抽成的給付方式,先扣掉四成五的費用,剩下的五成五,再列報執行業務所得。兩種方式計算出來的稅款,差了將近一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說:

『去年選案查核重點有選演藝人員,這裡面有這個問題,把他提出來』

財政部依法不能說這位女藝人是誰,但透露名字只有兩個字,也在中國大陸開過演唱會。這位女藝人已經提出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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