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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人员雇佣契约 所得全属薪资课税

2005-02-23 19:3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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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3日报导】(据中广新闻张雅惠报导)国税局发现,一位知名艺人和经纪公司签订“雇佣契约”、领固定薪水,依法必须全部列入“薪资所得”课税,可是,这位艺人却先扣掉四成五的费用,剩下的,再列报“执行业务所得”;两种方法算出来的税款,至少相差一倍。

刚出道的演艺人员,通常会和经纪公司签“雇佣契约”,不管艺人出了几张唱片?开了几场演唱会?公司赚了多少?雇佣契约一签,就只能领当初签定的固定金额,必须全部列入薪资所得课税。不过,国税局发现,有一位女艺人签了“雇佣契约”,所得约两、三千万,报税时,她却比照经纪公司抽成的给付方式,先扣掉四成五的费用,剩下的五成五,再列报执行业务所得。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税款,差了将近一倍。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游能渊说:

‘去年选案查核重点有选演艺人员,这里面有这个问题,把他提出来’

财政部依法不能说这位女艺人是谁,但透露名字只有两个字,也在中国大陆开过演唱会。这位女艺人已经提出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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