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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 開始審理數位盜錄案

2005-03-28 21:1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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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二十七日法新電)美國好萊塢與音樂界,如今在最高法院中與高科技工業界對抗。此一案件被視為一個重要考驗,就是能否免費使用新科技以及如何對抗數位盜錄。

美國許多規模龐大的公司,對本案採取不同的立場。本案將可決定數位音樂與影像,能否在點對點的網站進行免費交換,有人認為這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代表雙方的律師將於二十九日,在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預期最高法院將於六月間做出裁決。

本案引起社會各界廣泛注意,五十餘個團體認為這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英特爾、雅虎、美國政府、消費者聯盟、國家籃球協會、商業軟體聯盟以及多位音樂家。

好萊塢的二十餘家製片廠與音樂公司,控告提供檔案交換免費服務的網站Grokser與Morpheus,在提供檔案交換服務時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但是網站的負責人辯稱,他們只有關閉網站才能制止數位資料盜錄猖獗的現象。

製片廠與音樂公司指控,交換檔案時盜錄數位資料使他們深受威脅,因為任何創作性的產品均可經由數位檔案交換進行盜錄。

然而在另外一方,矽谷與其他高科技工業的代表卻認為,要新科技的創造者為任何非法使用的行為負責,將創下一個令人恐懼的先例。

辯方代表,電子邊疆基金會資深律師羅曼說:「本案的重點並非數位檔案交換是否侵犯著作權,而是何人應該為此種行為負責,尤其是科技公司應否為此負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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