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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通過街頭藝人許可辦法 開放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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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十二日電)台北市政府今天通過「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開放市區內寬度八公尺以上的人行道、廣場及公園綠地,經管理人同意,供街頭藝人從事收費性藝文活動。

市府文化局表示,街頭藝人進行活動前,須向文化局申請資格審查,通過公開程序後,才能取得活動許可證,並限定以「現場創作」為收費條件,展演前也須標示清楚;必要時,文化局可總量管制藝文活動許可種類及數量。

文化局指出,街頭藝人取得藝文活動許可後,仍應遵守公共空間相關管理規範,不能造成人車通行困難或危及公共安全,若違反規定或從事藝文活動與許可項目不符,將撤銷其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以促使街頭藝人自我管理。

另外,許可辦法擴大街頭藝人從事活動類型,除了表演藝術、街頭畫家,更擴大到視覺藝術與創意工藝類,但僅限於現場創作,並非成品販售。

文化局表示,申請街頭藝文活動者須年滿十六歲,本國及外籍藝文工作者都可報名,團體組以十人為限,報名時須繳交審議規費,個人新台幣五百元、團體一千元;文化局每半年受理資格許可申請,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代表現場評審,核發許可證,相關規定可電洽(○二)二三四五一五五六轉三五四二或三五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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