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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處以刑罰 大法官: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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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據中廣新聞記者陳鳳如報導)一名經營生活用品店的陳姓負責人,不滿自己因為取了和知名連鎖店名佳美類似的店名,而遭法院依商標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商標法的規定違憲。不過,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商標法的規定是為了要保護商標權人權利、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秩序,因此,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和財產權的意旨。

有多家連鎖的生活用品店名佳美,已經註冊取得經營超級市場、百貨公司等營業種類的服務標章專用權,不過,由於另一家同類型的商店也取了和名佳美很類似的店名,還從民國88年5月開始,在營業場所、廣告、商品價格標籤上,使用近似名佳美的服務標章,後來這家被控侵害名佳美商標權的店家,負責人遭判刑6個月確定,這名負責人認為商標法的規定不合理,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商標法的規定並不違憲。至於聲請人認為,在沒有經過主管機關介入認定商標是否為相似或相同,就逕行處以刑罰,並不合理,大法官則認為這是屬於立法者合理形成的範圍,還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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