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殺人騙保案妻子判死刑 兩年後重審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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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丈夫死在魚塘裏,妻子生前與丈夫關係不好,事發前她曾爲其買了105萬的保險,受益人是她自己,丈夫死前她又買過大量的安定片。種種巧合以及妻子的親口供述,使妻子鄧秀瓊和其妹夫毛定稿最終被認定爲凶手,2003年11月,兩人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判處死刑。

最近這起案件發生了戲劇性變化:根據二審法院的裁定和發回重審,廣州市中級法院4月5日重新作出判决,以“殺人證據不足”爲由,宣告鄧秀瓊和其同案犯無罪,兩人當天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回到陽山縣老家。

從死刑改判成無罪,雖然還不是最後的結局,但在全國司法實踐中極爲罕見。信息時報4月7日爲此做了詳細報道。

    血案:買百萬保險後離奇死亡

  2003年1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紅棉派出所接到群衆報案,稱在花都區新華鎮農新路路邊岐山村新華磚廠魚塘發現一死尸。現場發現的證件顯示,死者姓曾,花都區本地人。1月6日,其大哥曾經報警說他自1月2日離家後就一直沒有回來過。

  經解剖,在死者胃裏發現有安眠藥“三唑侖”的成分。不久,警方發現曾某生前曾經購買了105萬元的人身保險,保險是曾某的妻子鄧秀瓊替買的,受益人分 別是曾某和鄧秀瓊本人,同時,警方還發現可疑的地方,那就是在2002年12月,鄧秀瓊曾經買過大量的安定片的藥物,兩人平時夫妻感情幷不很好。公安人員 隨後認爲鄧秀瓊有重大的嫌疑,經審問,鄧秀瓊供認了夥同一個叫“毛定稿”的人將曾某殺死的犯罪經過。隨後,警方趕到佛山抓獲了毛定稿。

   供述:爲騙巨額保金合謀殺夫

  在公安機關,鄧秀瓊供認了她與丈夫婚後感情一直不好。在1999年至2001年間,她爲丈夫曾某購買了3份人身和意外險,累計死亡給付保額爲人民幣 105萬元。2002年下半年,鄧秀瓊决定除掉丈夫以騙取巨額保險金。隨後,鄧又找到妹夫毛定稿作爲幫手,一起作案,答應事成後分30萬餘元給他。

  按照鄧、毛二人的供認,作案的經過是這樣的。2003年1月2日下午6時許,鄧、毛將曾某某騙到花都區新華鎮畢村某酒家吃飯,隨後灌曾某喝下事先放有 安眠藥的茶水。待曾藥力發作睡著後,二人即將其扶上摩托車,由毛定稿駕車將曾載至岐山村一個魚塘邊,然後連人帶車推入魚塘,致曾某某死亡,同時製造了一個曾某某死于交通事故的假像。

  同年1月29日,鄧秀瓊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金還沒到手,在同年2月的10號就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隨後在看守所一呆就是一年半的時間。

  審理:被判死罪上訴到省高院

  2003年11月26日,鄧秀瓊被廣州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兩罪幷罰判處死刑,毛定稿也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兩人不服,均向廣東省 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該判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廣州市中院重新審理。2004年12月1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再次進 行開庭審理。

  在12月16日的庭審中,鄧秀瓊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連她自己以前簽字的供述也不承認。另一名被告人毛定稿也只承認自己全程目擊了鄧秀瓊殺人的過程。

  根據指控事實,公訴機關認定鄧秀瓊、毛定稿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鄧秀瓊的辯護律師就此案提出了諸如死因不明等7大疑問,幷據此認爲該案“事實不 清、定罪證據不足”。對此,公訴人認爲,死者的死因幷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諸多證據都證明,鄧秀瓊、毛定稿有作案的動機和行爲,最後導致死亡後果,據此足以認定。

  轉折:從死刑變無罪取保候審

  今年4月5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爲“百萬保險金謀殺親夫”案重新做出二審判决。法院認爲:檢察機關指控鄧秀瓊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毛定稿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遂分別宣告鄧秀瓊、毛定稿兩人無罪。

  一審死刑判决的三大疑點

  1 有罪供述自相矛盾

  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鄧、毛二人均矢口否認自己殺了人,鄧秀瓊更說自己是被公安機關逼供的;對于兩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鄧說是毛提出將曾某 某殺死,鄧要給他32萬作爲酬金;毛做的供述却與鄧有所出入,他稱是鄧提出要他幫忙殺害親夫,事成後給他5萬元。法院據此認爲,檢察院指控兩人事先合謀殺 人沒有依據。

  此外,在有罪供述中,鄧、毛二人叙述殺死曾某某的過程也不盡相同。鄧說是毛將曾某某搬上車帶走,隨後扔進魚塘,她不在現場;毛說的却是當時兩人都在,合力將曾某弄上車後開進魚塘裏的。兩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多處不一致。

   2 死者死因各執一詞

  經法醫鑒定,死者體內有三唑侖代謝物(一種藥物),但鄧供認給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藥店員工也證實賣給鄧的是安定片。三唑侖和安定片是兩種不同的藥 物,人服用三唑侖後在體內不會産生三唑侖代謝物,那到底死者體內的三唑侖從何而來,現在還是個謎,檢察機關也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况且當時的法醫鑒定證實不 排除生前溺水的可能性。

    3 作案時間疑點重重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和提供的多個證人證言,案件發生在2003年1月2日下午6時,先是兩被告人與死者到飯店,隨後曾某某被扶上摩托車,直至死亡。但 法院查明的情况是,有三名證人在案發當晚8時還見到曾某某在其供職的治安隊裏,甚至還有一名證人下午6時見到曾某某在一個地方打麻將。法院因此認爲,兩被 告人的作案時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疑點,無法證實兩人有作案的時間。

  綜上所述,廣州中院重審認爲:本案缺少物證和直接證據、證據鏈條出現斷裂,有較多的疑點無法查清,不能證明二被告人有罪。

  死者家屬對改判深表不解

  記者從相關知情人處瞭解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5日在花都法院法庭對該案進行宣判。緊接著,當天鄧、毛兩人就在花都的看守所裏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後,各自回到陽山的家。

  取保候審是法院對于被告人一種暫時的强制措施,根據我國的“兩審終審制”,鄧秀瓊一案是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重審,如果檢察機關不服,在 10天的期限內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法院必須進行二審,那時結果如何目前未知,但如果檢察機關在10天內沒有提出抗訴,或者提前表示不抗訴,那鄧、毛二人無罪將成爲一個定局。

  4月6日中午,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這一獨家消息,下午3時,記者趕赴花都,經多方打聽找到死者曾某某的家中,見到了年邁的曾某某的雙親。

  讓人驚訝的是,對于鄧、毛兩人“從死刑變成無罪”的一審結果,兩位老人事先一點不知情,得知這個消息後,滿臉的不可置信,“怎麽可能,不是都判了死刑 了嗎?怎麽可能又是無罪,而且還回家了!”,兩個老人情緒激動地說。但當看到記者手頭的判决書,特別是最後一頁明明白白地寫著鄧、毛二人無罪時,兩位老人 傷心不已,“我不懂,都判了死刑爲何又是無罪?直到記者離開曾家,兩位老人依舊念叨著這句話。

  至于從死罪變無罪的鄧、毛二人,記者獲悉的消息是兩人在提供了擔保人做擔保後,暫時以“無罪之身”回到廣東陽山縣的家中。

  記者找到毛定稿的辯護人羅律師,該律師向記者證實上述情况,但明確表示因爲還沒有過檢察院的10天抗訴期,不便對案件情况發表評論,但贊賞法院的這個判决,最後說要進一步瞭解情况最好到陽山找鄧、毛二人。至于最後鄧、毛二人能否真正成爲“無罪之身”,檢察院會不會抗訴,有待事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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