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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大紀元4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九日電)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若納稅義務人有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要申報扣除免稅額,台灣財政部表示,可檢附村里長核發的扶養證明,用以申報減除免稅額,但非唯一必要的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也就是合於民法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可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人,可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申報時,若納稅義務人與合於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申報。
若非同一戶籍者,可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等。不過,國稅局表示,村里長證明僅是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的證明文件之一,非唯一必要的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