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辦刊:在強勢壓迫之下

楊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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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越研究中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政令,便越是累積出被強勢力量壓迫的感受。這种感受由淺入深,從始而終,自多年前第一次接触《公民常用法律手冊》(法律出版社暢銷書),到如今每天在《新法規速遞》、《中國法院网》等大型网站查閱五种以上文件,此种感受的累積程度已使我到了“壓抑窒息”的地步。

這是一种“不能做什么”遠遠大于并高于“可以做什么”的感受,而且就算“可以做什么”,也被強行夾帶了一大堆附帶條件,最終變成“還是不能做”。原本是要體會“法的精神”,最后卻感到它無處不在的可怕与异端,恐懼感大過認知感。而這种恐懼感,若是換到香港、台灣、歐洲、美國等地,則大多是可以打消的。所以我現在的眼里無端多出一种我很討厭的人——中國法官,這种職業人群的形象,我要強行將之排在律師、警察、檢察官、人大代表的后面,這當然是故意的偏見。在此前提感受之下,我今天要指責法之于公民辦刊的可怕限制,旨在證明法遠遠落后于現實社會所發生的一切。

例如我最近在策划創辦一份新的電子雜志(郵件列表),刊名為《公民正刊》。該刊預備實行超低額收費制度,保證每周起碼發行兩期,其口號是“辦一份敢為您說話的雜志”,宗旨是促進民權,深度剖析現實,尤其著力于對當前社會重大矛盾、普遍矛盾、隱藏矛盾,進行多角度、多立場、多個性、多權衡的結构性解剖和詮釋。此种解剖与詮釋以“每期一個專題”,并特別對專題內容進行整合的方式來予以實踐,力求辦出一份務實、敢言、有思考深度、有閱讀渴望、有參考价值、有普及价值,而且編輯精致、版面穩沉、整合能力獨到的無廣告精品電子雜志(HTML格式)。原來的《百年斗志周刊》仍然免費,新的《公民正刊》重新以“審批制”另外建立郵件列表,唯有訂閱者方能看到全刊內容,而其余者只能曉全刊之万一。

然而,邊策划、邊研究,問題就接踵而至。一些雜志本身的問題,如文稿、編輯、排版、价格、發行、宣傳、聯絡、互動、付費方式等(即內容策略和營銷策略),在我看來,都易于解決。反倒是雜志之外的法律問題成了我最大的警惕,我警惕于許多根本不顧及多數人利益的法律的出台与實施,實在是逆主流而動,照顧的是極少數擁有雄厚資金、技術、人才、權力、關系的“悶聲發大財”的人,卡住的卻是我這种從完全免費到廉价運營的“公民网絡辦刊”的實踐者和轉型者。我遇到的第一個限制,是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宗源和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在2002年6月27日簽署的《互聯网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該《規定》第五條是這樣的:“本規定所稱互聯网出版,是指互聯网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网上或者通過互聯网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本規定所稱互聯网出版机构,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机构批准,從事互聯网出版業務的互聯网信息服務提供者。”第六條第一款又說:“從事互聯网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网出版活動。”

很明顯,此《規定》几乎把互聯网与傳統媒體視為同种性質,這是否意味著《公民正刊》也應經過批准?一則我是互聯网信息服務提供者,二則我是屬于營利性質(業務)。再加上《規定》中“作品”之前的兩個“等”、一個“其他”,如此,該《規定》就已包羅万象了,似乎所有网絡信息都在出版之列。你想嘛,哪個网絡信息不是“登載”、“發送”的行為,亦即《規定》所說的“互聯网出版”?此《規定》豈非面面俱到,任何一個上网留下信息的人都在其限制之內?在此《規定》里,“出版”這個概念已被無限擴大化解釋,還有那句“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网出版活動”,倒不如干脆說“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上网留下信息”或者“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上网留下信息來賺錢”!真是自己打自己嘴巴。

目前仍然方興未艾的网賺,從無网站的個人、有网站的個人到大网站、超大网站,皆有以网絡營利的,如郵件賺錢、沖浪賺錢、點擊賺錢、注冊賺錢、調查賺錢等,其主流是网民除了支付上网費、電話費之外再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就可獲得一點小錢(主要是做代理网絡廣告的酬金),這种网絡經濟也是上网賺錢的“業務”嘛。未來真正屬于精品的電子雜志也是肯定要走向營利模式的,目前免費的《中國報道周刊》和《青草》就有這种資質。未來的收費電子雜志,也不一定只是證券、財經、股市、信息、情報、游戲、影視、軟件、短信內容,還會走向社會、新聞、法律、文化乃至政治等与公民密切相關的內容。內容收費必定是网絡媒體賺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目前的《劍虹評論》、《中評》實際上已經這樣去做了嘛,為什么獨可賦予机构、組織的网媒營利權利,而不可賦予公民网媒營利權利?

該《規定》第七條又說:“從事互聯网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网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圍;(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机构和專業人員;(四)有适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作為獨立的网絡辦刊人,第三項与第四項肯定是非常困難的。再加上第八條:“申請從事互聯网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那就更是難以為繼了。正如我的一位廣州律師朋友對我說的一樣:“哪有那些條件去申請?就算有條件申請,憑你這個選題,你也申請不了。就算你申請成功,你也甭想保持原來那個獨立立場!”

對于《公民正刊》這樣一份敢言的電子雜志,在內容上遇到的主要限制,也就是許多規定之中都會有的“互聯网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當中的第六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坏社會穩定”。謠言止于公開,不公開必定存在謠言,亦即由于對情況了解不透徹、不全面,但并非出于惡意捏造而產生的失實言論。“擾亂社會秩序,破坏社會穩定”也一定要有“擾亂”和“破坏”的實際后果、實際損害可見,而不是官方出于警惕而遐想、臆想甚至根本就不用去想的濫用罪名。然而從這個嚴厲的《法規》之中,我只看到官方因為警惕而咬牙切齒的手段,那就是“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互聯网出版活動”的第二十四條和“登載或者發送禁止內容”的第二十七條,其處罰的手段相似——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万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万元的,并處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罰款。”通觀全《規定》,我看不到政府對出版者有任何獎勵、激勵的規定,唯有第六條第二款說:“互聯网出版机构依法從事互聯网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坏。”如此,我們就很清楚自己面臨的環境了:要搞互聯网出版嘛,可以,但是你得有錢、有人、有辦公場所,交完錢之后与官方形成契約關系。官方因為“服務”于你,所以你必須不止一次地向它交錢。同時它又是你的上司和領導,而且還足以懲罰你甚至降罪于你,所以你等于是交了錢之后還得提心吊膽。用法律語言說,就是“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如果你的電子雜志像《公民正刊》一樣,出版涉及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那么你就必須按照《規定》第十六條那樣去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如果不這樣做,那么就會被停止登載、發送,罰款,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如果你出版的內容涉及境外新聞或者鏈接境外新聞网站,那么按照《互聯网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審批及管理工作程序》第十七條的規定,你就“必須另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像《自由中國》等經常轉載境外新聞和涉及社會安定乃至國家安全的一大批民間网站,若是報新聞出版總署或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我看其存活率也只有0%。看起來關于互聯网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程序的确是越來越完備了,但限制也越來越多了,公民的權利越來越微不足道了,真正肥起來的其實只有少數人。

即使是南非政府,人家在1994年11月便已廢除出版物登記制度,公民、僑民不用申請、登記就可以辦報辦刊。遙想50年前,全國人大常委第23次會議通過《關于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最后一句終究也說:“所提圖書雜志審查處理條例,可以暫不制定。”如今已是互聯网時代了,出版登記、審查机制——甚至還包括互聯网出版登記、審查机制——卻嚴厲至此,不亦悲乎?大家都說辦傳統報刊難,几句“必須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确的輿論導向”、“服從、服務于全党全國工作大局”,就把總調子定了。《關于加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管理的通知》、《關于報業治理工作的通知》、《出版管理條例》、《報紙質量管理標准》、《實施細則》等,從字號、文种、出版日期、內容、開版、版數、印刷地區、發行范圍乃至增版、增期等,統統予以限制,已把傳統報刊業限制成了怎樣的空間、怎樣的報刊秩序?!

1994年3月30日,新聞出版署還曾發出過這樣一個通知:《關于禁止在我境內与外資合辦報紙、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對于中外合資創辦和与台、港、澳合資創辦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等傳媒机构,該《通知》一律在原則上予以禁止。以現在的事實看來,這個《通知》已成笑料了。中國的禁報措施不止于此,不要說公民辦刊,就連机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三資企業)編印的內部報紙、期刊(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使用),也曾被“嚴禁非法出版”,若要出版,則必須經新聞出版局審核,并按規定領取“內部報刊准印證”,而后方可到指定厂家印刷,且所印報刊必須是一次性非商品出版物。現在不要說社會性的民刊、半民刊(主要是詩刊、藝術刊),就連大學校園內學生主辦的文學刊物都在賣錢,且已形成潮流。

在強勢壓迫之下,公民辦獨立傳媒仍被法律禁止,如今連辦獨立网媒也被限制重重,實乃法律倒退于現實的明證。按照朱鎔基2001年12月25日簽署的《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仍然意味著:要出版——包括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就必須設立出版單位。在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中,包括“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机關”、“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等。30万啊,一般公民如何能有?我僥幸地想,如果《公民正刊》不屬于法律意義上嚴格命名的“電子出版物”(如游戲光碟、軟件、軟盤等),又因其屬于純粹的网絡營利性質(沒有网下傳播),可否适用于《電子商務法》?然而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只能屈從于那個几乎無所不包卻又時而自相矛盾的《互聯网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和朱鎔基簽署的《出版管理條例》。

不過,我也為已經會做普通网站的自己感到一丁點“幸運”:幸好我沒辦獨立网站,甚至連申請成功的几個二級域名都不想要了!因為,2005年2月8日,新的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竟然連續簽署了兩個《辦法》,一個是《非經營性互聯网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一個是《互聯网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尤其是前者,已發展到連非營利性网站(包括一切通過互聯网域名或獨立IP訪問的网站)都必須到省級通信管理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网信息服務”,否則“處一万元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网站”。而且還規定:“擬從事新聞、出版、……、文化等互聯网信息服務,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我是的确“幸運”了,不幸的是其他中國人。盡管他們立志服務于公眾、傳播于公眾,卻因擔懮复雜、耗錢、損力的備案程序,而被“軟性”地被迫放棄了向公眾服務的權利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手里捧著《公民正刊》策划草案,我為它的不斷完善而自喜,卻也在怀疑自己是不是因為“法律法規看多了”而形成“法律恐懼症”:不畏首,卻畏尾?縱觀本文,欲在网絡開天辟地的諸位,是否亦与我深同此感?末了,我想大聲呼喊一聲——

政府啊,你可以不管的地方,或非政府組織能比你管得更好的地方,請不要染指其上!@
(大紀元”首發)(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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