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陝北民營石油案”致中國公民和中央政府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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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訊】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首次寫入憲法。2005年02月24日,《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在國家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外,允許具備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鼓勵非公有資本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同時,從1994年開始陸續在陝北以各種形式進行石油業投資並於2003年3月起被有關陝西地方政府強行無償(隻是後來迫於上訪壓力和中央有關官員的批示才改為低償)收回”三權”(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的民間投資者和利益關系人也走上了從上訪到與相關政府協商對話並積極准備行政訴訟的法治和理性維權之路。所有這些,令我們對”陝北民營石油案”的妥善共贏解決報有相當積極的期待和憧憬。所以如此,不僅僅是因為此案涉及地域廣闊(延安、榆林2市15縣),涉案人數眾多(1000多家民企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涉案資產龐大(民營石油投資人認為2003年價值70多億,現值更多),更因為此案關系到公民的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訴權,關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在市場經濟下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如何依法行政,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政治的文明,關系到我們國家的法治進程及其走向,同時也關系到作為國家戰略資源的石油產品的安全和效用以及環境保護。

但是,令我們十分震驚和不解的是,2005年5月12日,就在陝北民間石油投資者代表秉持善意和理性與陝西地方政府進行訴前對話的時候,以榆林市市長王登記為主的地方官員,竟然明令投資人不許上訪和訴訟,如果投資人繼續上訪,就把領頭的人抓起來判刑,並用榆林市三岔灣農民土地案中大批農民被判刑的例子對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進行恐嚇威脅。並再次動用暴力手段於5月14日開始以”涉嫌擾亂社會治安罪”等罪名拘押馮孝元、仝宗瑞、張萬興、王志軍、袁佩祥、任光明、馬成功等投資者代表和油農,查抄設在靖邊縣的律師工作室並拿走電腦和一些資料,更於5月26日凌晨在靖邊拘捕並刑事拘留陝北石油民企訴訟代理主辦律師朱久虎(又說其罪名是”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並以”涉嫌泄露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其家人委託的律師會見。此外,更大規模的搜捕正在進行當中,當地投資者和油農正四處逃亡。同時,5月23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是抽象行政行為和政府正在處理當中,法院不好插手”為由拒絕接受陝北石油民企訴訟代理律師遞交的以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訴訟總代表馮孝元為原告、以陝西省三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起訴狀,並拒絕跟律師探討法律問題。陝西地方政府還派大量人員進京,一方面向中央和各個部門誣告律師團和投資人,以”穩定”為題要挾中央政府,另一方面阻擊律師團和投資人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阻擊投資者向中央政府反映情況。事態的風雨突變和急轉直下不但打斷和逆向了本案的應有進程,而且也令我們對其後的演化持有深深的憂慮。

勿庸諱言,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一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作為國家戰略資源的石油產品更是如此。但是,在所有權歸國家的前提下,國家更應關心的是石油產品的安全和使用保障,更應關心的是石油產品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為達此目的,國家在石油產品的開採和加工上就應以經濟和社會的綜合效益為最大考量。那麼,就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通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有償分離,通過多種所有制經營方式的平等參與和競爭來實現,否則,就會既破壞和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也會大大降低資源的開採和加工效能。世界各國的石油開採和加工的歷史經驗和教訓也証明了這一點,陝北油田20年來的歷史也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關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石油行業的意見既是客觀要求,也是明智選擇,體現了石油業的應當發展方向。

追求尊嚴、自由和幸福是人類的天性和目標。所以,作為其實現手段的私人財產權既是公民權利的基石,也是社會實現和諧共存的保証,更是現代人類文明的支撐。隻有具有財產權保障和現實財產的公民才會對國家有認同感和向心力,也才會對國家承擔義務和責任,所以,人類歷史証明,富民才能強國。因此,保障公民的財產和鼓勵促使其增值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國家安全和強大的源泉。那種動輒以國家利益和政府行為為借口與民爭利,剝奪公民的財產權,阻塞公民財產的增值,實際上都是有悖於國家的反國家行為,勢必造成公民與國家的分離和社會的動蕩與危機。更不用說,大量事實証明,一些人打著國家和政府的旗號進行上述行為,實際上是為了謀取個人和小集團的利益,這就更是違反法律的叛國侵權行為了。

陝西有關地方政府當初極力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陝北油田的開發,在民間資本承受很大的投資風險並經艱苦努力正逐漸走上良性經營的時候,卻悍然以一紙公文就動用行政手段強行無償收回民間資本在陝北油田的全部投資。試問,這樣的朝令夕改、反復無常,當地政府的信用何在?如此作為,既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也冒犯了天下的道義公理,當地政府的合法性又何在?

從法律關系看,當時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與陝西省三級政府簽訂委託協議,陝西省三級政府進而與民營投資人簽訂合作開發石油協議,應當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的表現,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投資開發行為不是獨立的行為,屬於合同行為,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的延伸和表現形式。根據我國法律不允許國家機關直接從事經商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隻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委託的組織者,不能成為直接開發經營者。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簽約行為應當視為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才是合作開發石油的合同主體。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強制手段干預合法的合同關系的行為,既有具體的行政部門,也有具體的行政對象,更有具體的行政後果,應該是具體的行政行為。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超越行政職權的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協商不成且沒有約定仲裁的情形下,對合同解除的管轄權歸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如果單方強行以具體行政行為解除合同,即構成越權干預合同糾紛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此可見,本案中,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權力,以單方、暴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強行解除合同,接管合同關系對方的油井資產是明顯的越權干預合同糾紛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當撤銷的規定,陝西省三級政府實施的越權干預合同糾紛,強行接管民營油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法院判決撤銷。

陝西有關地方政府從鼓勵和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陝北油田開發開始,就客觀上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存在了緊密的關系,即它負有保障民間資本開發陝北油田得以正常進行的義務和責任。現在,它不但違背當初承諾,放棄自己的相應義務和責任,還以一紙它自己下達的公文推翻以前的承諾,宣布收回”三權”,其後果勢必造成投資陝北油田的民間資本的巨大經濟損失,這就事實上形成了它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及其利益關系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為這個經濟糾紛的當事一方,陝西有關地方政府與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及其利益關系人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關系,按照法治的原則,這個經濟糾紛隻能或者通過雙方的平等協商、或者通過司法裁判來解決。在這個問題上,作為利害關系方的政府不能也無權動用國家的公器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來超越法律的為自己謀取單方面自認的權益。但是陝西有關地方政府卻置法治於不顧,超越法律的動用其所擁有的強制行政手段非法強制收回”三權”,這是典型的公器私用,是明目張膽的犯罪行為。

公民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當政府侵犯公民權利時,作為公民維權的救濟手段,公民有權上訪請願、對話協商、司法訴訟,直至反抗暴政。同時,政府最重要的職責就是保障和維護人權。這也是構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來源。陝西有關地方政府侵犯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系人的公民權利在先,又使用種種手段剝奪和阻塞他們的維權救濟手段在後,這樣的政府,還有什麼合法性可言?如此作為,又要把陝北的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逼向何處?這實際上是在與公民為敵,也是在與國家為敵!

由於陝西有關地方政府的違法所為,給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系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空前的災難,他們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人格被侮辱,財產被洗蕩一空,其中許多人債臺高筑,流離失所,妻離子散,生活陷入困境和絕境之中。但是,難能可貴的是,他們既沒有自甘自受,頹廢沉淪,也沒有以暴易暴,仇視社會,而是不畏暴力,不屈不撓,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上訪開始,在社會各界的關注支持下,在委託律師的全力法律救助下,逐步走上了通過法律維權的理性道路。利益矛盾,和平斗爭,走司法調解之路,用法律解決問題,這不正是現代文明社會的要求和標志嗎!正是他們的堅忍、善意、負責和理性以及崇尚法治的公民意識,才使得其行為仍然限制在法律框架的範圍內,沒有出現更加嚴重的不可收拾的後果,從而為本案的妥善解決創造了條件和繼續提供著可能。所以,他們的維權行動既應該得到社會和國家的大力褒獎和肯定,也為以後的公民維權及其健康發展樹立了榜樣。

律師在現代司法中起著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進步的重要作用。作為法治社會下的一個特殊職業,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師的執業權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如何對待律師,如何對待律師的執業權,反映著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陝北民營石油案”中,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系人委託的律師們不畏艱險,敬業履責,為推進此案的妥善、積極和建設性的解決付出了長時期的艱苦努力。但是,陝西有關地方政府為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繼續自己的違法行為以及固化違法結果,不但對律師的正常工作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惑眾誣告、恐嚇威脅等等加以橫加阻攔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後竟發展到查抄律師辦公室、沒收律師工作文件和以莫須有的罪名冒天下之大不韙地拘押律師的地步。如此作為既侵犯了律師的執業權,也動搖了國家司法的基石,是對國家司法的公然嚴重挑戰,理應引起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警惕和堅決阻擊。

實際上,縱觀陝北油田事件,原本並不復雜,尤其是在近兩年來政治環境和經濟政策改善的大背景下,隻要陝西有關地方政府依法辦事,秉承善意和負責的態度,從大局和長遠出發,認真與有關各方協商對話,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問題是不難解決的。其間,包括法律界在內的社會各界也對此案保持了持續的關注並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解決意見和建議,媒體也進行了持續的跟蹤報道。但是,他們卻”私”字在前,”利”字當頭,全然不顧陝北民營石油企業投資者和利益關系人的善意表示和理性交涉,不顧中央政府依法行政的承諾和要求,不顧社會各界的輿論,頑固和粗暴的一再超越權限地踐踏法律,惡意阻塞談判協商和司法解決之路,從而使事件步步升級,矛盾日益激化,陝北社會已呈高危狀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陝北民營石油案”已發展到需要中國公民和中央政府高度關注的境地,如果再由陝西有關地方政府一意孤行,公民權利將危如壘卵,司法體制將面臨癱瘓,中央政府的權威和合法性將面臨嚴峻挑戰,其後果將難以預料和令人堪憂。

為此,我們呼吁和要求:

1、陝西有關地方政府立即無條件的釋放朱久虎律師及其他被拘押的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代表和油農,停止一切正在進行的有關拘捕行動,返還被查抄的律師文件和物品﹔

2、全國人大啟動有關此案的專項調查,實地調查陝北石油民營的原由和經過、強制回收的過程、回收後的生產經營的狀況和收入利潤的走向、環境破壞的原因和程度、民間投資者的維權努力和受到的非法侵害﹔

3、最高檢察院立案偵查”陝北民營石油案”中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侵害和對公民合法財產的違法剝奪,對侵權者依法提起公訴﹔

4、最高法院受理這一案件,以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及其經營權、人身自由權、訴權和律師的執業權,促使和推動政府依法行政﹔

5、國務院通過行政程序罷免陝西省三級地方政府的有關責任人的官職,為妥善和積極解決問題創造可能和鋪平道路﹔

6、有關各方重開談判,平等協商,妥善和建設性的解決陝北石油的民營問題。

最後,我們呼吁公民簽名支持這份公開信,以保障公民權利和推進國家的法治進程。

中國公民:
李健 等
2005年6月13日

注:
1、簽名公民請用合法姓名,並附行政地名,如是律師請注明﹔
2、簽名信箱:zhongguogongmin1@yahoo.com.cn﹔zhongguogongmin2@yahoo.com.cn﹔ zhongguogongmin1@hotmail.com;zhongguogongmin2@hotmail.com

有關附件:
1、陝北石油民企維權大事記
2、陝西省靖邊縣被政府收回油井民營企業行政起訴狀
3、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匯報提綱
4、被拘押人員名單(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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