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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咬死人 宰殺償命官司未了

2005-06-15 09:5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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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燦坤土庫報導〕男子洪進義路過雲林縣土庫鎮發現一頭山豬,擔心山豬亂竄傷及無辜動手驅趕,反遭山豬咬傷併發敗血症前晚過世,飼主雖將凶豬宰殺祭五臟廟,但死者家屬堅持提出告訴究責。

檢方表示,如果死因經判定確實與山豬咬人有關,飼主可能需負起連帶責任,並得背負民法損害賠償義務。

警方表示,土庫鎮農民陳家和(45歲)飼養的母山豬疑值發情期,4月23日晚間躍過豬圈圍牆逃脫,陳家和發現後雖召集親友四處搜尋,翌日下午母山豬在土庫鎮興新里南主三路旁逗留,被害人洪進義(44歲)惟恐豬隻傷及路人,嘗試驅離,沒想到山豬竟攻擊洪進義,導致洪手腳多處被咬傷送醫院急救。

醫院診斷洪進義右腳傷口受到感染,筋膜出現壞死跡象,住院期間連續動3次手術治療,13日病情惡化因併發敗血症於前晚宣告不治。

警方昨天傳喚陳家和,陳家和無奈指闖禍的母山豬事發當天已領回宰殺分贈親友,依照常理山豬應該不可能主動攻擊人類,洪進義為何遭咬傷讓他十分不解。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指出,若飼主承坦闖禍的山豬確實是其所有,則依法需負起管理疏失的連帶責任。

再者,這起案件被害人洪進義不是立即死於非命,所以檢察官或法官審理案件須斟酌人被豬咬傷與死因關聯性,假使兩者存在必然關係,飼主極可能觸犯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民事部分家屬可依損害賠償,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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