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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聞小百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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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林沂鋒台北二十四日電)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新瑞都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開庭,傳喚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出庭作證,創下卸任副元首出庭作證首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國人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如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地院表示,法院傳喚證人應利用傳票,除法律另有規定,不論任何人於任何案件,都有當證人義務,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是採實質的真實發現主義,欲認定事實,須依賴證據證明,而證人既是陳述所見所聞具體事實第三人,也算是證據的一種。

台北地院指出,法院有促使證人到場義務,如果證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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