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報稅不服加徵滯納金 屆期後30日內可復查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五月報稅已在日前結束,且根據稅法,超過期限兩天後,也就是昨天(六月三日)起,每隔兩天加罰稅款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若納稅義務人對處分有不服,台灣財政部表示,需在加計滯納金收取的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天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若經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因這項加徵行為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處分不服,想申請復查,也需依同法,於加計滯納金的期間屆滿次日起的三十天內提出申請。

至於滯納金期限怎麼算,財政部表示,從繳稅期限屆滿隔一天起開始計算三十天為加徵滯納金期限。也就是說,今年五月底報稅期限屆滿後,六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為滯納金收取期間。不過,稅法規定是每隔兩天加徵稅額的百分之一作為滯納金,所以,其實六月三日起才會真正開始加罰百分之一。

如果納稅義務人在這三十天內還是都沒有報繳,期限滿後,稅徵機關就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於被加徵到滯納金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對金額有疑問,則需在滯納金期限屆滿次日起的三十天內提出復查申請,也就是七月三十日之前提出,以免權益受影響。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