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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性騷擾 部屬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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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建華租賃法務室前王姓女經理控訴遭林姓襄理性騷擾,且公司未及時處理,致使她身心受創、想自殺,最後不得不離職,她離職後訴請建華租賃與林某連帶賠償702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王女雖握有林某說「我承認性騷擾」的錄音帶,但提不出林某對她性騷擾的時間、地點、方式,也無目擊證人,因舉證不足,判王女敗訴。

王女與林某原本都任職於建華法務室,王女是經理,林某已婚,是王女的下屬。

王女主張,91年間起,林某向她表示,進公司第一天就愛上她,見到她時就會有性幻想,夜裡與妻子作愛,都把太太幻想成是她等語;王女表示,她對林某的行徑感到噁心與厭惡。

王女主張,林某除了言語的騷擾外,還曾趁兩人一同出差或四下無人之際,摸她的大腿、胸部,或突然抱住她,當時經她多次制止,林某雖保證不再犯,但不久後卻故態復萌,令她身心受創,除求助於精神科外,一度想自殘。

王女向公司反映,上司僅將林某座位調離她的視線,即無任何處置,最後她無法再忍受而離職。

其間,王女曾親自蒐證,於約談林某時錄到他說「我承認性騷擾、上法庭也會承認」的錄音帶,但事後林某拒絕在自白書上簽名,林某向法官表示,他與王女曾經交往過,並無性騷擾。

法官審理認為,性騷擾是指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但王女無法具體指稱遭林某「性騷擾」的時間、地點、方式,且相關證人也均表示,雖曾聽聞王女遭林某性擾騷,但未曾親見,法官認為,難以證明王女遭林某性擾騷,故判她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套出時、地 才好定罪

記者劉志原╱特稿

在職場上被性騷擾該如何舉證?錄音、錄影或找目擊者作證均屬可行方式。

何謂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致人格尊嚴及自由遭干擾,或影響工作時就構成,另若僱主對員工以性要求作為加薪或升遷等條件時,也構成性擾騷。

至於強吻、擁抱他人或觸摸臀部、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者,則不只是性擾騷,而是涉及刑法強制猥褻與妨害自由等罪嫌。

在職場被性騷擾者除了可以向地方政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申訴外,也可以兩性工作平等法求償,但不論申訴或求償,均須有明確舉證案發的時、地、方式,最好有目擊證人,或調閱曾犯下加害人犯行的監視錄影帶,或保存加害人所發送涉及性騷擾的信件、電子郵件等。

若被性騷擾者要自行錄音蒐證,可以技巧性方式,讓加害人承認或說出何時、何地對被害人有性騷擾具體舉動,而非僅空泛承認自己涉及性騷擾。至於職場外性騷擾的規範,則須明年2月才會實施性騷擾防治法,屆時,若以言語或文字等方式性騷擾他人,將遭處10萬元以下罰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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