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判刑是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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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訊】据希望之聲記者報道,一對年輕的上海夫婦,因為印制的1500份傳單,恐被判長達七到十年的徒刑。

任職于上海韓資企業范吳貿易公司的吳愛中(現年35歲),是公司的銷售經理,深受韓國老板器重。

今年元月八日,吳愛中在公司上班時突然被青浦區徐涇的警察帶走,妻子張惠(現年30歲)及6歲的儿子也在當天被抓,原因是夫妻二人印制了講述法輪功真象的傳單。被抓后,二人一直被超期關在青浦看守所,警方試圖轉化二人不成,半年多來曾欲多次開庭判刑。

吳、張二人被抓后,著名的中國人權律師郭國汀先生曾接受委托為其二人辯護,在了解案情后郭律師認為吳愛中堅持個人信仰無罪。但就在郭律師向上海當局發出要求探視吳愛中后不久,上海司法局便剝奪了郭國汀的律師資格,并隨后遭到當局的監控和迫害。目前,郭國汀律師應海外學術机构邀請在加拿大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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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師向記者介紹說:當時剛受理這個案件,准備去會見吳愛中夫婦,向議方寫了一個申請書,即申請會見的安排,結果監獄回函說,張惠查無此人,然后,找了個小借口推遲了安排,他還沒有見到當事人就些被上海司法局剝奪了律師證。

据說吳愛中夫婦是因為印制了1500份法輪功真相材料被抓捕的,問題是吳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了哪,郭國汀律師說:

他的這個行為我認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為吳愛忠和張惠兩個人的行為跟我受理其它案件的性質是一樣的。我受理過6個法輪功的案件,全部都是這种性質。有的是從网上下載材料,編輯成冊;有的是印刷光盤;有的是印刷從网上下載的材料,就是傳單這种性質的。這里就涉及到制作光盤或者說下載材料构不构成犯罪的問題。我認為這個行為本身不构成犯罪,理由很簡單。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刑法300條,它規定的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坏法律實施罪”。第一,公訴方,就是公訴人首先要證明法輪功就是X教。如果他無法證明這一點,后面的內容就根本無法使用。到目前為止公訴人沒有證明這一點,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或者已經确認無疑,比如說變成公認的東西。就是說法輪功就是X教這方面的鐵的證据,或者說這是已經定論的東西。不存在這個問題,都是中共當局,共產党的內部文件,或者是江澤民的某個講話(1999年10份的一個答記者問。還有人大常委會跟風所說的法輪功就是X教。說是邪教,你首先要定論他為什么是邪教。哪條法律規定他是符合哪個法律定義上的邪教。沒有任何這樣的定義。所以從這一點來講,我認為到目前為止法輪功的講真相的行為或者印刷傳單的行為不构成犯罪,完全不是犯罪行為。這是立論的一個基點。其次,我認為這個案子跟其它的案件形式一樣。如果要認定張惠或者吳愛忠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的話,有個前提,就是他的行為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規定或者說對社會有什么危害,比如說殺人放火還是搶劫盜竊。如果他們真有這樣的行為,那么應該說可以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追究他們的300條的這個規定,而是按照普通的刑法條款來追究他相應的刑事責任才對。那現在他們沒有任何其他方面的行為只有這种講真相的行為,講真相行為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為。這是我們作為律師,站在我們角度來講肯定是從這個方面來判辯的。

7月27號,上海青浦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吳、張二人對法院公訴人的提問做無罪表述,認為印制法輪功傳單是自愿行為,只是希望讓人知道法輪功真象。但法院以吳愛中和張惠制作的法輪功資料達到1500份以上,且”認罪態度”不好為名,將重判7-10年。

自上海司法局剝奪了郭國汀的律師資格后,吳愛忠夫婦的案件就由法院為他們指定的律師負責,而被當局指定作辯護的律師在壓力下對其家人表示只能做有罪辯護。對此郭國汀律師說:

他做有罪辯護,我個人認為是錯的。因為這個案子如果做有罪辯護很難辯。事實上,有罪辯護有個前提等于你就認可他的行為是有罪行為了,那還辯什么東西呢?這個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啊。所以說法輪功案件有個原則的問題,到底罪与非罪這一點最為重要。那如果你認為他是一种犯罪行為的話你還辯什么東西呢。第二是有關最高法院關于這個方面的解釋我必須說。因為,我看過好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的聯合規定,解釋這些東西。它實際上都是為了要配合中共要鎮壓法輪功這么一种決策,然后臨時制定的一些東西,表面上好像是依法辦理,實際上它這种解釋有兩個問題。第一就是違反憲法。就是最高法院這個解釋,比如關于1500份以上是判多少年,1000份一下是多少年這個規定,它本身是違反憲法的。憲法是基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或者解釋都不能違背憲法,如果違背憲法他本身就是無效的,這种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東西。但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取締邪教的決定,還有最高法院在同一時期通過頒布的如何實施如何解釋适用法律的規定。它違反憲法在兩個問題上,一個就是最高法院沒有法律解釋權,它只有司法解釋權,沒有法律解釋權。但什么是邪教這應該是屬于法律解釋的范疇而不是司法解釋的范疇。如果連什么是邪教這個定義都沒有解決的話,后面就無從談起。所以它后面的解釋,比如說制作多少光盤就要判多少年。律師如果認為這种行為是有罪的,從表面就沒法辯護。

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勞教,從本質上來講全是非法的,沒有一個是合法的。因為公、檢、法机關完全是配合中共,就是共產党的旨意行事。他們沒有獨立的判斷,已經不可能有獨立的判斷。所以中共怎么說,他們就怎么做。沒有自己的思想,也沒有自己的辦斷,也不敢有自己的判斷,就是那些法官,那些檢察官都是這樣的。這是一個很糟糕的問題,就是司法體制的問題。還有的,有好些法官并不是他們不懂,因為他們長期受党文化的教育,已經是沒有自己獨立思想的人,完全成為共產党的一种工具了。當然它形式上好像又要表現為依法辦事,所以它才要有种种的走過場,比如說形式上也給你開庭審判,也給你指定律師什么的。但是現在指定的律師要真敢為法輪功辯護的話,你自己就要當心你自己的飯碗,就是自己隨時可能受到打擊報复。但如果是走過場的辯就毫無意義,這种辯護就是一种擺設了,甚至還不如不辯,還不如不要立審。所以正因為如此,瞿延來的當庭就拒絕了為他指定的律師辯護。我認為瞿延來這樣做是對的。你需要一個不是為你真正辯護的律師,這种聾子耳朵似的律師拿來干什么呢?就干脆不要律師,要請律師那就是真正為你辯護的律師,那才有用。

記者問道:上海司法局對您律師資格的剝奪是不是因為您接受了法輪功學員案件的受理,郭國汀律師回答說:

應該說跟這個有很大的關系,是直接的導火線。我受理法輪功案件還不是吳愛忠這個案子,主要是瞿延來和陳光輝這兩個案子影響比較大。因為吳愛忠這個案子我還沒有進入實質性階段,所以影響不大。但是瞿延來和陳光輝這兩個案子我是把它公開化了,向司法部長提出來了。他們大概也是為了封我的口吧,為了防止我進一步的擴散或者披露這些真相。所以就采取措施了。跟這個有很大的關系,但也不完全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已經為很多政治方辯護,他們一直是千方百計想找毛病來整我了,很早了。比如還寫了好多政論文章,就是批評共產党的一些政策。特別是89 6.4的,還有鎮壓法輪功的這些政策,我有很多文章公開批評他們,這也是他們報复的主要一個原因。為法輪功辯護是最重要的一個原因,也是說到最后也是最直接的一面。

為了了解案件目前的情況,本台記者曾多次打電話給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負責開庭本案的法官費雄雄,但對方拒絕接听電話,其他人員則明顯回避談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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