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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凰公司傳銷違反規定 被罰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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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伸凰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在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天內,以參加人原購價格 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及其他違法事項,共處新台幣1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除未遵守退貨規定,伸凰公司變更參加契約條款內容,未在實施前報備,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條件及因退出而生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伸凰應在處分書送達次日,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且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7天內,應依法修正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參加契約,並向公平會報備。

另外,伸凰公司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仰澤科技公司辦理終止契約退貨,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準用第 1項第7款規定,除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公平會並處新台幣3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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