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國近兩萬行賄者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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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訊】(亞洲時報記者焱樺8月31日撰文)懲治腐敗,中國目前存在對受賄者處罰重而對行賄者處罰輕,被判刑的行賄者和受賄者比例嚴重失調的狀況。25日,涉嫌受賄的原蘭州市市長張玉舜在法庭上反詰:“受賄是犯罪,行賄就不是犯罪了嗎?”張玉舜此言引發各界關注行賄者處罰偏輕的問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行賄者和受賄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體,行賄引發受賄,受賄又導致瀆職犯罪,想要把權利腐敗扼殺繈褓之中,就不能區別對待受賄者和行賄者。

因為中國發佈的資料不全面,外界現時無從準確計算出行賄者沒受到處分的具體數字,但是,根據現有數據推算,肯定有大量行賄者逍遙法外。假設受賄案占去年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四分之一,且一起受賄案有一名受賄者被判刑,去年就有18138名行賄者,再按照疑犯被移送司法機關率2.9%來算,去年中國就有17611.98名行賄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受到刑法處罰。

今年1月10日,在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中紀委員書記吳官正透露這樣一個資料,03年12月-04年11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給予164831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的有4775人,占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總數的2.9%。另外,3月9日,在05年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04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依法嚴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審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瀆職等案件24184件(含舊存)。據一個權威統計稱,一般一個被判刑的受賄者身後平均有三個行賄者。

有分析指出,行賄者可以逍遙法外,多跟他們有後台有關。舉個例說,據中國傳媒報道,現已被正法的前瀋陽市長馬向東在澳門豪賭,其不少賭資就是“香港富商給的零花錢”,但這些所謂的“零花錢”,竟也是數以百萬計。但報道中的“香港富商”雖也懷疑涉及行賄問題,但至今依然可以安忱無憂。這名“香港富商”,據說跟一些前中國國家領導人甚有交情。

行賄者較少受到法律制裁,甚至成為一些貪官自辯的理由。8月26日《中國青年報》報導,8月25日原蘭州市市長張玉舜涉嫌受賄一案開庭審理。據調查,張玉舜在98-04年任蘭州市副市長、市長、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為一些公司和個人“打招呼”拉工程項目,涉嫌受賄總金額達80萬元。在法庭上張玉舜反問:“領導幹部全部按受賄罪判刑了,可沒有一個行賄的老闆被判刑,難道只有受賄,沒有行賄?行賄人的行為難道就不是犯罪嗎?他們的行為就不用追究了嗎?”

和張玉舜發出類似疑問還有劉繼明。劉繼明是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從事反貪污賄賂工作近25年。02月24日《中國青年報》援引劉繼明稱:“你聽說過有多少人因為行賄被判刑?”劉繼明指出,“我們現在反腐重點集中在受賄者,集中在提倡增強領導幹部拒腐防變的能力,但對行賄者懲戒明顯不力。”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現實反腐鬥爭中對行賄者懲治不力,直接源於立法與執法環節存在兩大問題。其一,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受賄5萬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賄5萬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現行法律對行賄罪的量刑明顯較輕且對犯罪要件的規定尚顯模糊,尤其對於單位行賄等行為缺乏有效處罰規定,這致使司法機關在認定犯罪主題、確定犯罪性質與量刑方面面臨不少困難。

福建省名動全國的“三光書記”林龍飛因受賄被判處死刑,而對向其行賄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05年2月24日《中國青年報》報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法院對林龍飛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等判處其死刑。有關材料顯示,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林龍飛在擔任周甯縣委書記期間,先後251次收受68名幹部、職工賄送的錢款,先後15次非法收受3名包工頭賄送的錢款。平均不到10天就受賄1次。但在向林龍飛行賄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其中領導幹部12人、包工頭1人。據稱,這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除了行賄和介紹賄賂外,均還涉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其他罪名。更多的行賄者因“未涉及其他犯罪”,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其二,執法者為了獲取受賄證據往往過度體現了“坦白從寬”的原則,在現實的反腐敗案件查辦過程中,執法執紀人員為儘快偵破案件,順利取得貪官受賄的犯罪證據,常常對提供證據的行賄人採取“放一馬”的政策,這造成不少行賄者雖然沒有“自首”或“檢舉揭發”的表現,但只要最後交代出行賄事實,就一律得到寬大處理。

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案行賄人劉志遠就因檢舉受賄者得到寬大處理。05年2月5日中新網報導,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案行賄人、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志遠,因行賄罪被遵義市中級法院於04年12月8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單行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公司罰金100萬元。後來劉志遠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法院認為,劉志遠“羈押期間檢舉原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高勇的犯罪行為屬重大立功表現,一審量刑過重”為由,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同時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罰金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款行賄已經成為現今行賄犯罪的新發展趨勢。從一些媒體暴光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到,行賄者常常用的就是公款,行賄行為往往就是貪污行為。河南省檢察院一份統計資料顯示,01-02年審理的賄賂案中,公款行賄高達60%多;山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96-03年審理的賄賂案中,公款行賄比例更高達82.7%。另外,行賄者往往又是受賄者,那些靠行賄獲得權力的行賄者必然通過大肆受賄聚斂財富,以收回當年行賄付出的成本。因此,要遏止權力腐敗就必須行賄、受賄一併處罰,不搞“雙重標準”。

對於未來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罰行賄罪,8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刊文指出,司法機關為嚴厲打擊受賄罪,積極鼓勵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對行賄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行賄人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一般都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行賄人的“主動交代”程度相差很大,大多數沒有“自首”和“檢舉揭發受賄罪”這樣的表現,因而對在追訴前能坦白交代卻不交代,沒有對偵破受賄起到重要作用的行賄人,不能無視行賄數額和其他情節,一律從寬處理。

文章還建議,未來在處罰行賄罪時應加強應用罰金刑。中國現行刑法對行賄、受賄等經濟型犯罪只規定單位犯罪可處罰金,而對個人沒有作出相應規定,未來處罰行賄罪時應該加強罰金刑應用。罰金刑是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另外有聲音建議,立法部門要編織法律網路,將不同主體的行賄行為(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不同內容的行賄行為(除財物外,用人、提職、晉級、免費旅遊、出國觀光、海外定居、留學擔保都可以成為行賄內容)一網打盡。執法執紀機關要儘量減少執行彈性,像嚴懲腐敗高官一樣嚴懲行賄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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