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国近两万行贿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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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讯】(亚洲时报记者焱桦8月31日撰文)惩治腐败,中国目前存在对受贿者处罚重而对行贿者处罚轻,被判刑的行贿者和受贿者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25日,涉嫌受贿的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在法庭上反诘:“受贿是犯罪,行贿就不是犯罪了吗?”张玉舜此言引发各界关注行贿者处罚偏轻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想要把权利腐败扼杀繈褓之中,就不能区别对待受贿者和行贿者。

因为中国发布的资料不全面,外界现时无从准确计算出行贿者没受到处分的具体数字,但是,根据现有数据推算,肯定有大量行贿者逍遥法外。假设受贿案占去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四分之一,且一起受贿案有一名受贿者被判刑,去年就有18138名行贿者,再按照疑犯被移送司法机关率2.9%来算,去年中国就有17611.98名行贿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受到刑法处罚。

今年1月10日,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中纪委员书记吴官正透露这样一个资料,03年12月-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164831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4775人,占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总数的2.9%。另外,3月9日,在05年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渎职等案件24184件(含旧存)。据一个权威统计称,一般一个被判刑的受贿者身后平均有三个行贿者。

有分析指出,行贿者可以逍遥法外,多跟他们有后台有关。举个例说,据中国传媒报道,现已被正法的前沈阳市长马向东在澳门豪赌,其不少赌资就是“香港富商给的零花钱”,但这些所谓的“零花钱”,竟也是数以百万计。但报道中的“香港富商”虽也怀疑涉及行贿问题,但至今依然可以安忱无忧。这名“香港富商”,据说跟一些前中国国家领导人甚有交情。

行贿者较少受到法律制裁,甚至成为一些贪官自辩的理由。8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导,8月25日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据调查,张玉舜在98-04年任兰州市副市长、市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为一些公司和个人“打招呼”拉工程项目,涉嫌受贿总金额达80万元。在法庭上张玉舜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和张玉舜发出类似疑问还有刘继明。刘继明是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近25年。02月24日《中国青年报》援引刘继明称:“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刘继明指出,“我们现在反腐重点集中在受贿者,集中在提倡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但对行贿者惩戒明显不力。”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现实反腐斗争中对行贿者惩治不力,直接源于立法与执法环节存在两大问题。其一,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犯罪要件的规定尚显模糊,尤其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处罚规定,这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题、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

福建省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林龙飞因受贿被判处死刑,而对向其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05年2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导,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对林龙飞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等判处其死刑。有关材料显示,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林龙飞在担任周甯县委书记期间,先后251次收受68名干部、职工贿送的钱款,先后15次非法收受3名包工头贿送的钱款。平均不到10天就受贿1次。但在向林龙飞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其中领导干部12人、包工头1人。据称,这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除了行贿和介绍贿赂外,均还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其他罪名。更多的行贿者因“未涉及其他犯罪”,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其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在现实的反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执纪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这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一律得到宽大处理。

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案行贿人刘志远就因检举受贿者得到宽大处理。05年2月5日中新网报导,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案行贿人、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因行贿罪被遵义市中级法院于04年12月8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单行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世纪兴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后来刘志远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法院认为,刘志远“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款行贿已经成为现今行贿犯罪的新发展趋势。从一些媒体暴光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到,行贿者常常用的就是公款,行贿行为往往就是贪污行为。河南省检察院一份统计资料显示,01-02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多;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96-03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比例更高达82.7%。另外,行贿者往往又是受贿者,那些靠行贿获得权力的行贿者必然通过大肆受贿聚敛财富,以收回当年行贿付出的成本。因此,要遏止权力腐败就必须行贿、受贿一并处罚,不搞“双重标准”。

对于未来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罚行贿罪,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刊文指出,司法机关为严厉打击受贿罪,积极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行贿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一般都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的“主动交代”程度相差很大,大多数没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这样的表现,因而对在追诉前能坦白交代却不交代,没有对侦破受贿起到重要作用的行贿人,不能无视行贿数额和其他情节,一律从宽处理。

文章还建议,未来在处罚行贿罪时应加强应用罚金刑。中国现行刑法对行贿、受贿等经济型犯罪只规定单位犯罪可处罚金,而对个人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未来处罚行贿罪时应该加强罚金刑应用。罚金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另外有声音建议,立法部门要编织法律网路,将不同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除财物外,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都可以成为行贿内容)一网打尽。执法执纪机关要尽量减少执行弹性,像严惩腐败高官一样严惩行贿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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