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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案
【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五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中興銀行超貸弊案,今天將第二波偵查終結,共起訴十七名被告。檢方認定,當時的中興銀總經理王宣仁、副總經理簡萬三兩名核心被告,每次主導超貸都屬另行起意,並非「連續犯」,因此針對放貸不同集團的案情予以逐一求刑,簡萬三合計被求刑二十四年。
根據檢方起訴書內容,檢方共將當時中興銀副董事長王志雄、王宣仁、簡萬三等十七人依背信罪起訴,其中王宣仁、簡萬三涉嫌主導超貸給六個不同企業集團,檢方認為他們每次犯案都是另行起意,都有拿到好處,將兩人所涉的六個集團分別求刑,其中王宣仁被求刑十九年半,簡萬三更被求刑二十四年。
根據現行刑法相關規定,法院對有期徒刑的判決,最高上限為二十年,檢方求刑超過此一上限,顯示對被告嚴重侵害客戶權益、擾亂金融秩序之舉深惡痛絕。
值得一提的是,台北地檢署偵辦中興銀案,前後超過五年時間,前後共動用七位檢察官接力偵辦,起訴書多達一百二十餘頁,起訴後待移審法院的卷證,疊起來足有兩個人高,檢方共調閱相關貸款卷宗上百卷,清查資金逾千筆,傳喚被告及證人達一百七十餘人,鍥而不捨的縝密查證後,終於將全案偵查終結。
不過檢方今天公告偵結後,外界質疑檢方當初在搜索、調查的第一時間,均未查扣被告名下財產,而接手中興銀的中央存保公司又不處理,導致現在新台幣九十七億元的呆帳無法回填,恐又要轉稼於全民,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表示,未來案件進入審理時,公訴檢察官將建請法官對被告科處相當的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