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遣返案 律師質疑港府入境準則

關鍵證據 要求港府提供「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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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連同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就港府於2003年2月以「保安理由」,強行武力遣返近80名持合法香港簽證的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一案申請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始進行程序審理,原告及辯方律師就港府提供「黑名單」的證據進行了法官聽證。

法庭預計整個程序審理需時2天,原告要求港府提供必須的證據「黑名單」(Black list),香港入境處稱之為「監督名單」(watch list),並向法官闡明為何需要入境處提供這個「監督名單」。

夏博義昨日上午向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陳述了原告人的教育背景(朱婉琪為台灣及紐約律師,廖曉嵐為電腦工程師)及過去進入香港的紀錄,如原告之一的朱婉琪,過往於2000年可以進入香港,2002年6月份又不能進入香港,到2003年1月份她可以進入香港,但2月份又被拒絕入境,夏博義質疑入境政策的原則,「若是出於保安原因,那為何有時候可以入境,有時候又不能?而不能進來都是因為她是法輪功學員,要來香港參加法輪功活動的時候」。

「保安理由」難自圓其說

夏博義提出,由於原告的高教育背景,而且也都曾經進入過香港,又沒有犯罪前科,根本不存在港府在證詞當中所提到的「保安理由」,因此在今次司法覆核的審理上,入境處的「監督名單」就非常重要。

對於夏博義要求港府提出包含原告在內的「監督名單」,以及列入「監督名單」的理由及證據,原告之一的朱婉琪表示,這是港府是否非法遣返台灣法輪功學員的關鍵;若他們被列入「監督名單」,是基於法輪功的理由,則明顯違反了《基本法》信仰自由的規定,違反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及香港基本人權法的相關規定。

夏博義又指出,香港入境處在供詞中沒有說出強行暴力遣返台灣法輪功學員的真實情況,例如,朱婉琪和廖曉嵐兩人並沒有像入境處說的「非常不合作、不回答問題」,在入境處所提供的錄影帶中,可以看到沒有人向朱、廖兩人提問,反而在錄像中可以看到朱婉琪在追問有關人員為何扣押她,並表明自己是一位律師。

夏正民法官非常關注地聆聽原告的背景和入境過程等細節,他也同意港府在提供證據時的相關性和必要性。

代表港府的大律師馮華建在庭上表示,港府提到的「保安理由」涉及「國家安全」,考慮到公共利益豁免權。但他未有進一步闡明會在甚麼時候或以甚麼形式在法庭上正式提出這個公共利益豁免權。馮華建只是一直提醒夏正民法官,若要港府提供「監督名單」,則「監督名單」必須要和本案有相關性而且有必要性。

昨日下午,因代表港府的律師馮華建身體不適而休庭,案件會在今日繼續審理。

朱婉琪表示,這宗司法覆核案,受到台灣當地媒體和政府的關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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