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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修正決議 擴大父母財產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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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三日電)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朝松今天表示,為尊重被繼承人(父母)財產處分權,「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決議修正民法民法第一一七三條有關「受贈與扣除」規定,未來被繼承人可決定在其過世後,繼承人是否應歸還曾先獲得金額,加入應繼承財產總額,與其他子女重新分配。

林朝松指出,修正這項法條用意在於將過去尊重繼承人公平的法條精神,改為尊重被繼承人分配財產處分權,他指出,過去以歸扣為原則,不歸扣為例外,未來修法則以不歸扣為原則,歸扣為例外。

他表示,根據民法第一一七三條規定,過去子女在繼承事實發生前,父母如果因子女結婚、分居或營業,先贈與一筆金額,這筆金額在父母過世後,除非父母曾表示不須歸還這筆金錢,按法規定,先獲贈與金錢的子女應歸還受贈金額,加入應繼承財產總額,平均分配給其他子女。

林朝松說,現在則以反面方式修法,已獲贈與金錢子女,父母過世後原則上不須歸還這筆金錢與其他子女重新分配,除非父母要求子女歸還這筆金錢,在其過世後與其他子女重新分配。

他表示,由父母先出資的子女娶媳聘金、出嫁嫁妝、創業基金或是留學基金,都可引用這法條處理,修法後父母將會享有更大的財產處分權,決定子女要不要歸還這些先贈與的金額。另外,過去父母若不用子女歸還可只憑口頭表示,但修法後,父母若要求子女歸還,必須以書面表示,具簽字和蓋章,但不須公證。

他指出,修法有助將來若是子女不孝,父母有權扣除贈與子女財產。十餘位包括委員、法官及台大、政大學者組成的專案小組,雖也有部分人士認為,應保護繼承人權利,但今天決議結果認為,被繼承人處分權更應受尊重,因此,將朝不歸扣為原則,歸扣為例外方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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