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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三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因朝野立委對於擔保物權,也就是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修正方向有爭議,經討論後決定,週三(二十五日)上午先召開聽證會,十一月一日再審有歧見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至今逾七十多年未翻修,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與債權管理需求,方便金融機構提供更完整融資服務給社會大眾,行政院與司法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明訂,為提升不動產等物品的抵押擔保功能,增列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規定,也就是允許債務人可將不動產以為抵押,並得與債權人設定不動產的債權確定額度與日期,作為債務償還依據。
但朝野立委認為,若某些不法金融機構,以不符比例的金額受理債務人擔保抵押品,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有必要深入討論。
此外,現行法規明訂,抵押物如不動產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無法清償債務時,須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清償欠債,但抵押物之所有權不得歸屬於抵押權人,有關抵押物之所有權不得歸屬於抵押權人的規定應否刪除,朝野立委各有堅持。
有關質權修正,草案明訂:若出質人於取贖期限屆滿後五日內,未向質權人(如當鋪)取贖點當物品,質權人是否可取得點當物品所有權,朝野立委看法也不同。
因關鍵條文各黨派立場迥異,會議主席、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裁定,週三(二十五日)上午邀集大法官與專家學者召開聽證會後,十一月一日再逐條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