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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正聲押爆管轄權爭議 法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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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三十一日電)行政院金管會委員林忠正等人涉貪瀆遭台中地檢署聲押,台中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檢方被迫須將被告轉送台北地檢署;事實上,台中地檢署早在去年即已發動本案偵辦並聲押部分被告獲准,台中地院當初准押,這次卻駁回,其中的法律適用見解,恐成法界關注焦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目前法界對刑事管轄權認定實務上有另種見解,即除犯罪或住所地外,檢方傳喚被告到案,諭知當庭逮捕聲請羈押就有管轄權。

有媒體將台中地院這次的裁定比擬為「李泰安聲押庭」翻版,但比較兩起聲押原因後,即知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去年震驚社會的「南迴搞軌」案,當初高雄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高雄地檢署聲押李泰安,一來是案發地在屏東 (犯罪所在地),二來是李泰安設籍台東 (被告所在地),且當時全案是因屏東檢警偵辦期間,疑因洩漏偵查過程給媒體,加上被告 (李雙全)自殺,高雄高分檢才將案件移給雄檢調查,法界人士認為,高雄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理由尚稱完備。

此次台中地檢署是於去年七月起陸續偵辦太萊晶體科技等上市、上櫃公司,涉嫌內線交易違法炒作股票,當時檢方聲押太萊負責人時,台中地院也都裁准 ( 被告及公司均在台北縣),全案是台中地檢署擴大調查時,才發現多家公司曾透過管道找林忠正,衍生出貪瀆案由,案件本質上即已繫屬在台中院檢。

法界人士認為,台中地院駁回林忠正聲押,法律上固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但台中地檢去年聲押同案被告時,法院卻裁准,這次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台中地院也核發,尤其台中地檢署聲押後,台中地院合議庭還費時十多小時開庭,最後卻以「無管轄」為由駁回,既悖離「司法應符合社會期待」的起碼要求,也有「昨是今非」之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湧誠也表示,台中地院的裁定雖然保障了被告人權,但難免給人「怕事、不想承擔(重大案件)」之譏,值得法界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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