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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銀行業登陸排除障礙 台陸委會籲中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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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七日電)中國發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銀行業赴中設置分支機構事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說,朝野應凝聚共識,敦促中國當局排除政治障礙,儘快與台灣政府就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協商,並在達成協議後盡速完善各項監理機制,才能真正為銀行業登陸排除障礙。

劉德勳下午在例行記者會,對中國當局發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近來各界就兩岸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正案對陸委會所作批評說明。他呼籲,朝野應凝聚共識,要求中國當局與台灣政府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制度。

他說,無論從國際金融規範或兩岸關係的特殊狀況來看,有效管理兩岸金融風險,政府無可推卸。政府兼顧業者需求,循序推動兩岸金融開放政策,依據風險評估及控管能力,已優先實施風險較低的國內銀行赴中國設置辦事處(九十年六月)、保險業赴中設置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或參股(九十三年四月)、證券業赴中國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等開放政策。

劉德勳指出,業者關心國內銀行在中國辦事處升格為分行、設置子銀行或參股中國的銀行等,因為考量銀行是信用體系的最重要環節,風險控管的需求及標準皆遠高於其他金融事業,尤其中國事業經營資訊透明度嚴重不足,會計及財報制度極不健全,金融風險遠較其他地區不可預期,因此政府有責任針對國內銀行業赴中國設置分支機構建立完整有效的監理機制。

他強調,政府的態度非常明確,只要風險管理機制能夠完善建立,開放銀行業赴中國設置分支機構的政策自能水到渠成;「兩岸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制度,是確保對銀行有效監理的前提條件」。

劉德勳說,中國當局基於政治考量,始終迴避與台灣主管機關就建立金融監理制度協商;依據中國在十五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針對外資包括台資銀行到中國設置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更設置前提條件,要求前往設置上述分支機構的外資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先與中國銀監會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他表示,中國當局一方面迴避與台灣政府協商,卻又設置雙方需建立金融管理合作機制的前提條件,很明顯是國內銀行業赴中國設置分支機構的最主要障礙。

劉德勳並說,政府已在九十年八月與九十四年二月,分別開放國內保險業與證券業赴中投資,迄今為止,台灣已核准六家保險公司到中國投資,但中國卻只准許一家台灣保險公司設立子公司,而且以兩岸必須簽訂證券監理合作備忘錄為由,迄今未同意任何台灣證券業赴中國投資。

他認為,這種情況充分顯示中國當局對台灣業者申請案件是採政治性考量及選擇性的做法,這對業者公平競爭及兩岸金融的健全發展,都有不良影響。因此,透過兩岸制度化的互動管道,確保監理的公平性及業者的公平競爭,也應作為未來雙方協商的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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