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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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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親愛的國人同胞,各位記者朋友,大家晚安,對於國務機要費案偵辦過程及起訴結果,帶給國家形象受損、社會動盪、政壇紛擾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在此本人謹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及長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對陳瑞仁檢察官、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辛苦辦案、戮力從公,努力偵查的敬業、認真態度,也要表達肯定感謝之意。

雖然部分起訴內容容或有可議之處,甚至於沒辦法接受,可是話又說回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與民主的驕傲。

起訴書說我與太太在五年內,用七百一十二張發票,最少的一張一百二十九元,共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新台幣,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一樣,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時間到處蒐集發票,連一百二十九元一張,這種這麼少的發票也不放過,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種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

因為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與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憲法為總統,因為他是國家元首,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的重要職務,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特殊身分,所為的尊崇與保障,刑事豁免特權。

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保護總統個人,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我學法律出身,深知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所以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某個案子以兼(民進黨)主席身分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法界前輩勸阻阿扁,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絕非屬於個人,你沒權力放棄。

這是國家憲政體制做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所以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必須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壞,但就如同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也在他面前表達願放棄這樣的刑事豁免特權。

第一次詢問在總統府,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我們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我們司法的尊重,及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

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中間也表達我內心世界,面對這樣指控,我心胸坦蕩,若我心裡有鬼,大可祭出護身符,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我不但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面對檢察官詢問及相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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