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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说明记者会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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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五日电)亲爱的国人同胞,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晚安,对于国务机要费案侦办过程及起诉结果,带给国家形象受损、社会动荡、政坛纷扰及对民进党造成重大伤害,在此本人谨向全民、民进党全体党员同志及长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对陈瑞仁检察官、协办检察官及所有参与侦办的检调人员,在这几个月面对各种压力,辛苦办案、戮力从公,努力侦查的敬业、认真态度,也要表达肯定感谢之意。

虽然部分起诉内容容或有可议之处,甚至于没办法接受,可是话又说回来,这样的侦查结果,何尝不是台湾司法的胜利与民主的骄傲。

起诉书说我与太太在五年内,用七百一十二张发票,最少的一张一百二十九元,共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万元新台币,这种指控,对一个政治人物来说,等于判决政治死刑一样,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请问大家,阿扁有可能这样歪哥吗?我本人有必要用这种方法来贪污吗?用五年时间到处搜集发票,连一百二十九元一张,这种这么少的发票也不放过,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万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万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种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对司法。

因为大家都知道,依照宪法,与大法官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诉究,这是宪法为总统,因为他是国家元首,对内统帅全国陆海空军的重要职务,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特殊身份,所为的尊崇与保障,刑事豁免特权。

总统的刑事豁免特权,绝不是保护总统个人,而是在保障总统这个职位,阿扁作为国家元首,我学法律出身,深知宪法第五十二条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文,所以在案发之初,甚至在几年前,阿扁要到花莲,为某个案子以兼(民进党)主席身份作证时,很多宪法学者与法界前辈劝阻阿扁,说总统刑事豁免特权,绝非属于个人,你没权力放弃。

这是国家宪政体制做的保障,所给予的尊崇,所以他们极力反对我到花莲作证,这次当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宪法第五十二条与大法官会议解释文,必须坚守宪法明文规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坏,但就如同我选择到花莲作证一样,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也在他面前表达愿放弃这样的刑事豁免特权。

第一次询问在总统府,从下午四点问到晚上九点,我们没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从晚上九点问到隔天凌晨一点半,中间也没有休息,我们是用这样的态度表达对我们司法的尊重,及对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配合与支持。

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么都重要,中间也表达我内心世界,面对这样指控,我心胸坦荡,若我心里有鬼,大可祭出护身符,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我不但没这样做,也没请律师在场,我认为我可以面对检察官询问及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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