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十九日電)台灣期貨交易所今天公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4條之9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從事期貨交易累計新台幣已實現盈餘,每一個別交易人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修正後將提高到1億元,這項修正已從15日起實施。
業務規則第44條之9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以美元為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結售為新台幣:一、支付到期結算及到期前平倉的損益差額。二、支付期貨經紀商手續費、稅捐。三、前條第二款的用途。
同一條文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從事期貨交易累計新台幣已實現盈餘,每一個別交易人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修正修文後將5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
同一條文也規定每一境外外國期貨商所開立的綜合帳戶合計不得逾2億元。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從事期貨交易累計新台幣已實現盈餘逾前項限額時,應在5個營業日內,由代理人指定期貨商結購為美元,結購後新台幣餘額不得逾越1000萬元,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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