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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累计新台币已实现盈余上限放宽

2006-12-19 22:0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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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永昌台北十九日电)台湾期货交易所今天公告期交所“业务规则”第44条之9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规定,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因从事期货交易累计新台币已实现盈余,每一个别交易人不得逾新台币5000万元,修正后将提高到1亿元,这项修正已从15日起实施。

业务规则第44条之9规定,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从事国内期货交易应以美元为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结售为新台币:一、支付到期结算及到期前平仓的损益差额。二、支付期货经纪商手续费、税捐。三、前条第二款的用途。

同一条文规定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因从事期货交易累计新台币已实现盈余,每一个别交易人不得逾新台币5000万元,修正修文后将5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

同一条文也规定每一境外外国期货商所开立的综合账户合计不得逾2亿元。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因从事期货交易累计新台币已实现盈余逾前项限额时,应在5个营业日内,由代理人指定期货商结购为美元,结购后新台币余额不得逾越1000万元,则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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