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民致上海市信訪局信訪分管領導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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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
上海市信訪局信訪分管領導:

我叫沈佩蘭,是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工農村二組農民,閔行區馬橋鎮開拓動物養殖場法人。2003年10月,上海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在我養殖場的南面要新建銀春路,按拆遷許可證規劃紅線圖規定,聯工村、工農村合計動遷80戶,我養殖場不屬於動遷範圍。

拒絕提前拆遷 遭受打擊迫害

2003年12月初,工農村村委書記張民權找我談話,讓我填寫“提前拆遷申請書”說:“馬橋鎮(鐵路以北)絕大部份土地都被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徵用了,工農村的房屋全部都要拆光。你現在只不過是“提前”拆房罷了,與正常動遷沒有任何區別,這片房屋拆光後,土地徵用的審批時間就會短些——根據你的房產證,我們按居住房屋的標準給你補償安置——” 我養殖場建於1986年,1993年在閔行區工商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從建場到今天已有20年,主要產品蝸牛養殖、經營,產品供給國內各大賓館、飯店,養殖場是我們全家人賴以生存的唯一。

既然是違法拆遷,又沒有根據上海有關“非居住房”的法律規定標準給我補償安置,我當然拒絕接受“提前拆遷”。從此,我的厄運就降臨了:養殖場多次被停水停電;供電線、電話線多次被切斷;場內財物多次被盜;養殖場周圍的水泥地平被壓路機故意碾碎,地面凹凸不平;鎮政府派人冒充國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員對我養殖員工進行恐嚇,挑動他們離場;到區工商局製造事端,企圖登出養殖場的營業執照;最令人髮指的使人毛骨悚然的膽戰心驚的兩起罪行是:2004年5月1日深夜縱火燒毀養殖房和2004年10月31日兩名歹徒半夜行兇!

為制止他們對我的迫害,2004年8月6日和2004年11月5日,我分別向閔行區區長王洪泉、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投書舉報。2005年2月25日,村委書記張民權又一次把我叫到他辦公室說:“工農二組的土地已被合法徵用,屬於上海市重大工程。現二組被撤隊,今天是撤隊的最後一天,如果你同意拆遷你的房屋,就可以享受征地養老或小城鎮的待遇,如果拒絕拆遷,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視你家自願放棄——”。根據種種跡象,我預感到他們要對我養殖場下毒手了,2005年7月26日,我們上訪去了北京,國家信訪局接談員讓我們把287號來訪事項轉送函給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局。

2005年7月29日,閔行區、馬橋鎮兩級政府組成浩浩蕩蕩的拆房大軍,對正在北京上訪的也不屬於拆遷範圍內的張耀龍房屋實施野蠻的暴力強遷。2005年8月31日, 村長陸永明率領動遷組一行五人來我家談拆遷問題,他們對我房屋補償依舊按居住房屋的標準。一個自稱是動遷基地負責人的董軍明說:“我們是只管拆遷,不管其他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2005年9月5日, 村長陸永明送來《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評估書上注明——評估日期:9月5日。奇怪是,今年我養殖場從未來過任何評估單位的人,更談不上對我房屋進行估價了,況且送來的評估書上也沒有我的簽名。這顯然又是一起陰謀!象對付強遷戶董順昌、張耀龍那樣,閔行區房管局正在製造偽證,為下一步對我實施強遷編造合法依據!

按非居住房屋補償安置有法律依據

我養殖場要求按非居住房屋補償安置是有法律依據的。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第十條 拆除非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接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對非居住房屋的四條認定標準:
四.原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也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我開拓動物養殖場領取營業執照的時間為:一九九三年。

房地管理部門違法行政

上海旗忠公司借用新建銀春路項目的名義,擅自擴大拆遷規模,各級房地管理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鼎力相助。從集體土地的徵用、土地審批手續的申報、拆遷許可證的核發、拆遷房屋的估價、房屋裁決申請書的受理、強制執行的裁決等都嚴重地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見 政府違法誰來糾正?)2003年7月26日,韓正在上海房地產工作會議上宣佈的明確規定是“凡是新增的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6類經營性項目用地,工業園區、科技園區、開發區內的6類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教育用地等原非經營性項目用地,轉變為6類經營性用地的,對小城鎮開發建設、郊區片林建設中,涉及6類經營性用地範圍的,都必須全部納入公開招標範圍,嚴禁採用協定或邀請招標方式。”

今年閔行區政府發佈大量徵用集體土地公告,其中馬橋鎮有17幅土地作為邀標地塊。2003年要求我房屋拆遷的依據是因“新建銀春路專案”;2005年6月,對我拆遷的法律依據突然變成“馬橋鎮177號地塊住宅及公建工程”——“邀標地塊”!無論房地管理部門玩什麼招術,都無法掩蓋馬橋鎮政府擅自擴大拆遷規模、炒賣土地謀取暴利、荒毀耕地坑害百姓的罪行!都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2005年7月26日,國家信訪局接待了我們,7月29日,下了火車我們直奔貴局,把287號來訪事項轉送函交於市信訪辦處理,遺憾的是,信交至貴局已經一個多月了,可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發佈的《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及《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對我的信訪事項給予書面答復!
此致:
敬禮!

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工農村二組 沈佩蘭2005/09/17
電 話: 021—6409 3489 手機1391 7560 631
聯繫地址: 馬橋鎮東新街2弄5號101室
郵 編: 201 111
Email:woniushunv@yahoo.com.cn

本文附項
1.2004/08/12 沈佩蘭給閔行區王洪泉區長舉報信
2.2004/11/05 沈佩蘭給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舉報信
3.2005/08/23 趙明維權網論壇莊稼人紀實報導(四)政府違法,誰來糾正?
4.2005/07/26 國家信訪局來訪事項轉送單
5.2003/11/11 提前拆遷申請書(用地單位:上海市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 工農村村違送達)
2003/12/17 給工農村村委書記張明權的信(建議:這封信刪除,不附在後面,裏面內容對你不利)
6.2005/09/05 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
7.1993/?/? 閔行區馬橋鎮開拓動物養殖場營業執照
8.2005/06/09 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單位

以下內容不用附在信後! ! !
1)2005/06/09 張貼“拆遷公告”
2)2005/?/? 出示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單位
3)2005/09/05 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
4)2005/11/07 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上海榮增置業有限公司向閔行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5)2005/11/09 受理通知書(上海市閔行區房管局 致 沈佩蘭)
6)2005/11/16 會議通知(第一次); 會議通知(第二次); 會議通知(第三次)

下一步,你——沈佩蘭的下場:
7)2005/?/? 房屋拆遷裁決書 閔房地 [ 2005 ]?號(上海市閔行區房管局)
8)2005/?/? 強制執行通知書 閔府強執[ 2005 ]第?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 致 沈佩蘭)
9)2005/?/? 通知 閔房地 [ 2005 ] ?號(上海市閔行區房管局 致 沈佩蘭)
以下資料你保存好! ! !有用!
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
第十條 拆除非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接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文件 滬房地資[2001]673號)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對非居住房屋的四條認定標準:

三、關於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細則》中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認定: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拆遷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與所有人簽定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賃關係,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3.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以及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
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也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區、縣勞動部門核發《非正規就業許可證》以及區、縣民政部門或街道核發《社區服務證》的持證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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