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致上海市信访局信访分管领导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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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讯】
上海市信访局信访分管领导:

我叫沈佩兰,是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工农村二组农民,闵行区马桥镇开拓动物养殖场法人。2003年10月,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有限公司在我养殖场的南面要新建银春路,按拆迁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定,联工村、工农村合计动迁80户,我养殖场不属于动迁范围。

拒绝提前拆迁 遭受打击迫害

2003年12月初,工农村村委书记张民权找我谈话,让我填写“提前拆迁申请书”说:“马桥镇(铁路以北)绝大部分土地都被旗忠森林体育城有限公司征用了,工农村的房屋全部都要拆光。你现在只不过是“提前”拆房罢了,与正常动迁没有任何区别,这片房屋拆光后,土地征用的审批时间就会短些——根据你的房产证,我们按居住房屋的标准给你补偿安置——” 我养殖场建于1986年,1993年在闵行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建场到今天已有20年,主要产品蜗牛养殖、经营,产品供给国内各大宾馆、饭店,养殖场是我们全家人赖以生存的唯一。

既然是违法拆迁,又没有根据上海有关“非居住房”的法律规定标准给我补偿安置,我当然拒绝接受“提前拆迁”。从此,我的厄运就降临了:养殖场多次被停水停电;供电线、电话线多次被切断;场内财物多次被盗;养殖场周围的水泥地平被压路机故意碾碎,地面凹凸不平;镇政府派人冒充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对我养殖员工进行恐吓,挑动他们离场;到区工商局制造事端,企图登出养殖场的营业执照;最令人发指的使人毛骨悚然的胆战心惊的两起罪行是:2004年5月1日深夜纵火烧毁养殖房和2004年10月31日两名歹徒半夜行凶!

为制止他们对我的迫害,2004年8月6日和2004年11月5日,我分别向闵行区区长王洪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投书举报。2005年2月25日,村委书记张民权又一次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工农二组的土地已被合法征用,属于上海市重大工程。现二组被撤队,今天是撤队的最后一天,如果你同意拆迁你的房屋,就可以享受征地养老或小城镇的待遇,如果拒绝拆迁,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视你家自愿放弃——”。根据种种迹象,我预感到他们要对我养殖场下毒手了,2005年7月26日,我们上访去了北京,国家信访局接谈员让我们把287号来访事项转送函给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05年7月29日,闵行区、马桥镇两级政府组成浩浩荡荡的拆房大军,对正在北京上访的也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张耀龙房屋实施野蛮的暴力强迁。2005年8月31日, 村长陆永明率领动迁组一行五人来我家谈拆迁问题,他们对我房屋补偿依旧按居住房屋的标准。一个自称是动迁基地负责人的董军明说:“我们是只管拆迁,不管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2005年9月5日, 村长陆永明送来《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评估书上注明——评估日期:9月5日。奇怪是,今年我养殖场从未来过任何评估单位的人,更谈不上对我房屋进行估价了,况且送来的评估书上也没有我的签名。这显然又是一起阴谋!象对付强迁户董顺昌、张耀龙那样,闵行区房管局正在制造伪证,为下一步对我实施强迁编造合法依据!

按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有法律依据

我养殖场要求按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是有法律依据的。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非居住房屋的四条认定标准:
四.原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也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我开拓动物养殖场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一九九三年。

房地管理部门违法行政

上海旗忠公司借用新建银春路项目的名义,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各级房地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式,鼎力相助。从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的申报、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拆迁房屋的估价、房屋裁决申请书的受理、强制执行的裁决等都严重地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见 政府违法谁来纠正?)2003年7月26日,韩正在上海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宣布的明确规定是“凡是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6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6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原非经营性项目用地,转变为6类经营性用地的,对小城镇开发建设、郊区片林建设中,涉及6类经营性用地范围的,都必须全部纳入公开招标范围,严禁采用协定或邀请招标方式。”

今年闵行区政府发布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公告,其中马桥镇有17幅土地作为邀标地块。2003年要求我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因“新建银春路专案”;2005年6月,对我拆迁的法律依据突然变成“马桥镇177号地块住宅及公建工程”——“邀标地块”!无论房地管理部门玩什么招术,都无法掩盖马桥镇政府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炒卖土地谋取暴利、荒毁耕地坑害百姓的罪行!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2005年7月26日,国家信访局接待了我们,7月29日,下了火车我们直奔贵局,把287号来访事项转送函交于市信访办处理,遗憾的是,信交至贵局已经一个多月了,可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对我的信访事项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工农村二组 沈佩兰2005/09/17
电 话: 021—6409 3489 手机1391 7560 631
联系地址: 马桥镇东新街2弄5号101室
邮 编: 201 111
Email:woniushunv@yahoo.com.cn

本文附项
1.2004/08/12 沈佩兰给闵行区王洪泉区长举报信
2.2004/11/05 沈佩兰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举报信
3.2005/08/23 赵明维权网论坛庄稼人纪实报导(四)政府违法,谁来纠正?
4.2005/07/26 国家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单
5.2003/11/11 提前拆迁申请书(用地单位:上海市旗忠森林体育城有限公司 工农村村违送达)
2003/12/17 给工农村村委书记张明权的信(建议:这封信删除,不附在后面,里面内容对你不利)
6.2005/09/05 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
7.1993/?/? 闵行区马桥镇开拓动物养殖场营业执照
8.2005/06/09 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单位

以下内容不用附在信后! ! !
1)2005/06/09 张贴“拆迁公告”
2)2005/?/? 出示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单位
3)2005/09/05 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
4)2005/11/07 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上海荣增置业有限公司向闵行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5)2005/11/09 受理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房管局 致 沈佩兰)
6)2005/11/16 会议通知(第一次); 会议通知(第二次); 会议通知(第三次)

下一步,你——沈佩兰的下场:
7)2005/?/? 房屋拆迁裁决书 闵房地 [ 2005 ]?号(上海市闵行区房管局)
8)2005/?/? 强制执行通知书 闵府强执[ 2005 ]第?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致 沈佩兰)
9)2005/?/? 通知 闵房地 [ 2005 ] ?号(上海市闵行区房管局 致 沈佩兰)
以下资料你保存好! ! !有用!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2001]673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非居住房屋的四条认定标准:

三、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细则》中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定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
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也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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