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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
【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明訂信託業者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修正條文三讀後,可保障消費者繳保費給信託業者後,免於被保險公司一再催費。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現行條文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
但賴士葆(台北市)指出,有些信託業者向消費者收保費卻不繳給保險公司,造成消費者被保險公司催費,權益受損。且法律並未明訂信託業者須代消費者繳保費,常導致各說各話,有必要修法明確規範信託財產歸屬與相關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
全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後條文為,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現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