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衝破精神思想的牢獄

——自由要義

郭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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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迄今為止吾目力所及,應該殷海光先生有關自由的論述最為經典也最為通俗易懂。日後若有方家出現只能是好事。 至於錯君之論吾不擬再與之作無謂的論戰,因為汝有太多的玩世不恭,儘管吾敬佩汝之頑強鬥志,恕不再奉陪;因吾實在沒有時間,我已浪費過多的時間與汝論戰了。汝之其他兄弟,吾當然不論了。汝等愛怎麼說悉聽尊便。

至於是雜貨埔還是超市,此種爭論更無任何意義,吾並無多少學問有的僅是一點獨立思考所得的獨立思想僅此而已。不過,請君記住:「鷹有時飛得比雞還低,而雞永遠也無法飛得像鷹一樣高」!

此外,還有不少網友指責吾自封為「大律師」或是「大大律師」或是其他什麼的,這好像是汝等強加給我的。吾歷來公開宣稱自己決不是什麼大律師,僅是個不知天高地厚的,在律師界混得差點失業的窮大律師而已!吾並不聰明,更不是天才,僅是個十二分自信的傢伙,而且吾之’二百五’式或’洋徑浜’式的中英文是不入流的,登不了大雅之堂。

再者吾之自由主義觀,是真是偽,吾為爭取國人本應享有的諸種自由權,究境是「裝腔作勢」還是其他什麼的,歷史自有公斷,時間老人對一切人均萬分公平,決不厚此薄彼。對於甘願作奴隸的人們,自由當然是一錢不值!

思想自由,如果要有社會意義和政治意義,必須以言論自由為前提,言論自由又與意見自由和出版自由密切相關。

在沒有政治安全之所,意見便不能自由流通,意見不能自由流通之處,人民終年在啞塞狀態之下昏然欲斃,哪會有旋轉乾坤的力量?

任何民主國家不禁止公民的言論自由,以及求知的自由。但所有的極權國家,都禁止言論自由,剝奪人民求知的自由。剝奪的方式除了控制消息來源之外,便是拿一些天方夜譚來當作真理,如有不從,就威脅飯碗,進一步則消滅人身,在此類地區所有的廣播,報紙,刊物的論調均如出一轍。

言論自由是人之基本自由。惟具有此種自由,人才能有人之尊嚴。言論自由與極權統治不相容,因為所有的極權統治,都是建立在神話乘暴力之上。言論自由一實現,那些神話容易被拆穿,那種腳本的戲就唱不成了。極權統治永遠要大多數人放棄自己的意見,惟少數人的意見是聽。

在民主國度一定要經過充分的自由討論,讓各人發表各自的意見,不經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國家的名義拿走他人一塊錢,更不用說奪走一條人命!

如果國家的政策是正確的,那麼正確的政策應該不怕在真正自由討論的場合公開爭辯,接受多方面的質疑。權勢只能建立權勢,但權勢永遠不能樹立真理。真理只能在自由討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

控制公共媒體者,實在不難讓人民只知道片面的消息,把一切認為不合適的消息來源都過濾掉了,只留下其認為合適的一種消息,使大家構成同一種世界觀。這種愚民虐政是虐政中最虐的一種。人民已成為思想監獄的囚徒而不自知。

真理的言論應能在言論自由市場上立足,讓持不同意見者詰難。只有經過這種自由爭辯的言論,才有希望被視為真理。真理無需真理以外的力量來推銷,也不需要真理以外的力量來保護。

人間愈是珍貴的事物愈是難得。言論自由即是如此。真正享有言論自由的只是那些老資格的民主國。其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權,且不受政治理由的限制。

要達到一個美好的社會,可行的途徑就是發揮個人的自由創造力。

一切形態的極權統治和真知真識真理勢不兩立。

現代極權統治刻意洗掉一切客觀知識,而換上依其政治需要來編織成的一套偽知識。

任何言論任何思想得自由地陳列在自由市場任人自由選擇。言論問題只有用言論來對付,思想問題只有用思想來解決。信仰問題只有宗教方法才能解釋。

在正義之治社會,沒有任何一種言論和思想可以特別居於壟斷地位,而受到特別保護。各種言論和思想自由競爭,在機會均等的情況下,直接訴諸個人的觀察,判斷,分析等能力。凡用國家暴力強制確立的思想,無不證實為謬論。因為強制只能製造謊言而決不可能造就真理。

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能為不可知的事,及不可預料的事預留地步,人惟有能繼續不斷地自由創造,人生才有不斷開拓的遠景。大自然之神奇永遠是人類智慧無法探明的,永恆的發明發現創造便是人類的使命。

人類的坦途是自由。在自由的制度中,各個人才能充分發揮創造力,人皆可充分發揮創造力,文化才可能有多彩多姿的發展。人類唯有在獲得身心靈魂自由時,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

以上是殷海光先生在1956年至1958年間公開發表在臺灣省的言論,至少表明國民黨專制時期自由是多少的問題,而中共專制暴政下則自由是有無的問題。大陸並非沒有學人有此等思想,而是大陸極權專制長期的政治高壓,言論鉗制政策,使得大陸學人思想停滯,不敢想更不敢說而已,以至直至21世紀的今天,在中國律師這個公認為學識水準最高的群體中,仍有如此眾多的網友們主張:我們已經十八分自由了!國人水準不足以享受自由!吾國經濟落後不能主張自由,國民素質太低不配享有自由,否則亡國滅種之禍立至矣!南郭真的無話可說!

思想言論出版新聞輿論教育演講結社自由萬歲!

2003年6月1日原載中國律師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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