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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瑕疵新車不能換 消基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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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四日電)花新台幣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買到有重大瑕疵的新車卻不能換,讓消費者難以忍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表示,政府擬定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沒有爭取消費者最大權益,卻將「交車幾日發生重大瑕疵」、「維修幾次才適用解約」等重要問題交廠商自行約定,非常不合理。

消基會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解約換車條件,雖然明確定義「重大瑕疵」包括行駛途中煞車失靈、突然起火燃燒、突然熄火檢修未復、暴衝、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有危害生命或健康之虞等六項。

但重大瑕疵在交車後幾天內發生、修理幾次才可解約,卻由廠商和消費者自行約定,但業者多半自行印上天數和次數,消費者根本沒有協商機會。

根據消基會調查,除了福特六和汽車的契約書保留空白,大部分車商的解約條件為三十天至六十天內,檢修二至三次。匯豐汽車則不願提供契約版本。

消基會副董事長程仁宏表示,如果消費者買車後都回原廠維修、保養,解約條件的適用期應該與保固期等長。

記者會上,列席的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現行定型化契約是在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開始實施,沒想到實施後爭議不少,因此商業司今年又研擬修正案,希望適用期延長至一年,維修次數維持在二次以內,但車商反彈很大,未來還要找消費者團體和車商繼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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