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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買新車契約看清楚 明訂解約換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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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彭群弼報導)消基會今天提醒計畫買車的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一定要在有關「因重大瑕疵需要解約,或更換新車」的條款上,加註明確的「換車條件」,以免買到有問題的新車時,投訴無門。

由於車商普遍將重大瑕疵的期間限定為交車後的30~60天,經濟部計畫修改定型化契約,將期限延長為一年。民眾花大錢買新車回家,最怕買到所謂的瑕疵「檸檬車:Lemond car」,找車商修理,一修再修,「新車」修成「舊車」,車商從頭到尾,都不願意退錢或更換一部新車,讓消費者火冒三丈,到媒體告狀。

對此,消基會詳細分析消費者抱怨的個案之後發現:民國八十七年由經濟部擬定的購車定型化契約當中,雖然在第九條,規範了重大瑕疵解約及更換新車的六大條件:包括無故起火,煞車失靈或突然熄火無法修復,暴衝,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等等。但是重大瑕疵產生之後,究竟要在幾天之內發生才算數,經過幾次的修理都無法解決,消費者才能要求換車,定型化契約當中,根本沒有詳細規範,交給消費者與車商自行協商決定。

消基會進一步檢視各家車商現有的定型化契約版本之後發現:多數業者都將所謂的「賞味期」,訂為30~60天之間,檢修無法修復的次數為2~3次。對此消基會認為對於消費者保護不力,應該給予消費者更長的熟悉時間,甚至「只要」消費者依照規定操作,回原廠維修,「適用的期限」應該延長到與車商提供的保固期相同!

經濟部商業司出席的官員則是坦承:目前規劃將賞味期延長為一年,但是遭遇車商強烈的反彈,還需要協調 汽車業者則是表示:駕駛人習慣不同,部分車主喜歡改裝增加配備,都會增加損耗或故障的可能性。把所有責任推給業者,有實際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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