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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弄野狗 慘遭咬傷腿 路人告官 餵狗人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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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1名愛犬劉姓市民,平日常餵食流浪狗,甚至搭狗屋讓流浪犬遮蔽風雨,上月吳姓男子行經劉宅前,遭流浪狗咬傷左小腿,一氣之下控告劉某傷害,全案昨天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家住新竹市東區的劉姓市民,平日就有拿食物餵流浪狗的習慣,還在附近以木頭蓋了一座狗屋(見圖,記者蔡彰盛攝 ),讓流浪狗有棲身之處。

上月底新竹縣竹東鎮吳姓男子在晚間8時左右,徒步行經劉某住處前,當時劉某正在餵狗,吳某看見其中1條狗很可愛,便停下來逗弄,沒想到狗兒卻朝吳某左小腿咬去,經送往新竹馬偕醫院急救,醫師縫合撕裂傷後,已無大礙。

不過被狗咬傷的吳某心有不甘,認為劉某既然要飼養流浪狗,就應嚴加看管或圈養起來,但劉某餵食的動作非僅引來多隻流浪狗,更對路過不特定行人造成危險,為了要讓劉某知所警惕,他堅持提出傷害告訴。

被害人拒絕醫藥賠償

警方通知劉某到案說明,劉某表示原本願意拿出600元醫藥費賠償,但遭到吳某拒絕,此外,他並不認為餵食流浪狗有什麼不對。由於雙方對此無法達成和解,加上吳某堅提告訴,警方昨天已依傷害罪嫌將全案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法律見解/野狗無主 被告可主張無責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添源表示,發生流浪狗咬傷路人案件,餵食者是否涉有刑責,需視其中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然由於流浪狗是無主物,因此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告可主張無責。

以本案為例,蔡添源表示,假使餵食流浪狗的人,明知狗兒有攻擊性,卻還故意要路人拿東西去餵,甚至趁機在旁挑動狗的攻擊情緒,那麼就有可能涉及傷害罪刑事責任。

反之,如果只是單純的餵食,那麼流浪狗仍處於「自由來去」的狀態,路人走過時,萬一被狗當成是有敵意的,而遭到攻擊,則餵食者本身行為,與之並無因果關係,依法不必負刑責。

我國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不在此限。

蔡添源表示,由於流浪狗並無占有人,因此本案被告雖因餵食動作招來狗隻,但畢竟並非狗的主人,所以無須負民事賠償之責。

然而他強調,本案容或有道德檢討空間,亦即流浪狗應送往家畜防治中心集中處理,或安排領養,任意餵食的確會造成環境上甚至人身安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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