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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研議開放券商居間或代理有價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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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滿足各類投資人多樣化交易需求,已開放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擔任出借人,未來將研議開放券商可在營業處所從事有價證券的借貸業務或進行有價證券借貸的代理或居間。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證券商在股票市場已有辦理或代辦客戶信用交易融券,在債券市場透過附條件交易方式滿足客戶融券需要,金管會將逐步開放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包括第一階段已開放證券商可參與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借券中心,擔任出借人。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舉例,券商擔任出借人角色即為將從某人借貸的有價證券,再出借給另一人,券商須負相關責任。但未來如果開放居間或代理,則不須負交易雙方衍生的相關權責。

金管會指出,第二階段研議開放證券商可在營業處所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代理或居間,並規劃其出借券源得與現行信用交易制度的融券券源互為流用,以提供投資人多元化借券管道,並提昇證券交易市場效率及流動性。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未來研議開放證券商在營業處所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將落實證券商差異化管理,對於具備一定信用評等等級、建立內控及內稽制度、有效執行風險控管、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情形良好證券商,將訂定其辦理是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內容包括應具備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以利業者遵循,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另外,金管會也研議開放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業務,日前通過是可受託運用投資客戶帳戶的結餘款項,現在則是開放將客戶結餘款項停留在券商專戶;運用款項範圍將擴大到固定收益或保本型標的。至於專戶是信託或其他法律關係,證期局官員表示,將要再研究,保管時間也要再研究。

此外,金管會並研議開放券商得因應客戶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需要,辦理短期資金融通,融通期限則依風險控管及擔保方式不同,區分為成交日次2個營業日至次5個營業日及6個月二種,以提供投資人不同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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