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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和維護新聞自由如何定位 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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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四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股市禿鷹案,出庭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為保護消息來源,不願證言,遭合議庭裁定科罰鍰新台幣三萬元,創下國內記者上法庭為保護消息來源受罰的首例,至於今後在司法審判釐清真相和維護新聞自由間,記者「作證」應如何定位,值得進一步探討。

新聞記者因職業性質常知悉他人秘密,為確保能從受訪者口中獲得機密而可靠的消息,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當法院為釐清真相進行審判,傳喚記者對所採訪的新聞內容作證,記者勢必面臨可能破壞與消息來源間信賴關係的危機。

為保障新聞自由,新聞記者與消息來源的關係能免於法庭訊問的威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新聞媒體人員可拒絕證言,美國聯邦證據法雖未規定新聞媒體人員享有拒絕證言權,但截至目前,絕大多數州均立法規定新聞媒體人員享有拒絕證言權,而拒絕證言權行使權限、方式,則各州情況不一。

反觀國內,根據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相關規定,共有公務員、身分關係、身分與利害關係和業務關係四種,其中業務關係明定醫師、宗教師、律師等特定職業人士,就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受訊問時,除經本人允許外,可拒絕作證,但新聞媒體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合議庭雖裁罰高年億三萬元罰鍰,但裁定書中也指出,新聞記者和消息來源間的高度信賴關係,應比照醫師等專業人士可有拒絕作證權利,刑事訴訟法未加以規定,是屬於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產生的法律漏洞。

不過,合議庭最終裁罰高年億的理由,主要是因為禿鷹案牽涉證券金融檢查業務,攸關維護國內金融交易秩序和確保投資大眾權益議題,為釐清是否有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高年億的證詞實屬關鍵,因此,「查得此一洩漏公務機密之公共利益,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利益」,高年億在本案中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律師李永然表示,高年億為捍衛職業道德,選擇維護消息來源不作證,值得尊敬,然而高年億身為國民,負有作證義務,法院依法裁罰也是無可厚非。

他認為,記者因職業性質特殊,未來應可考量修法,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避免記者陷入秉持職業道德和履行國民義務的兩難中。

但律師尤英夫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法律的意義在保護大眾,記者在法庭上是否享有拒絕證言權利,須以證言牽涉的利益作衡量,他認為,現今記者濫用新聞自由的事例時有聽聞,須在有優質的新聞環境前提下,才能考慮修法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

他認為,若為了保護消息來源,卻間接協助犯罪,也不是大眾所樂見的,以這次的案例來說,國內對於記者為保護消息來源不願作證的處罰,相較於國外記者入獄的刑罰,尚屬輕微,他表示,若記者願意捍衛職業道德,肯定自己的堅持,付出代價也是必需的。

高年億創下的首例對未來媒體記者在新聞採訪上,與消息來源互動的是否造成影響,尚待觀察,但新聞記者特殊的身分,是否應享有法庭上拒絕證言的權利,顯然是未來值得深究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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