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洛:國家秘密和環境評估報告

王維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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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中國將在近期開發怒江中下游的四級水電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上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要保證公眾能參與到環境評估報告書編寫、聽證和審查過程中去。但是,怒江水電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被列為國家秘密,不予公開,原因是怒江為國際河流。根據1997年第51屆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了”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規定上游的任何開發利用不能對下游國家造成重大損害。這樣,上游國家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以及這些工程對下游國家的影響,包括生態環境影響,都要通告下游國家。既然這些信息都要告訴下游國家的人民,那麼哪有對本國百姓反而是「國家機密文件」的道理?

一、外交「脫口秀」和概念不清、定義不准

2006年3月,兩會期間舉行記者招待,外交部長李肇星回答記者提出的關於中美之間巨額貿易差問題時指出,主要原因是美國只賣給中國農產品,而限制高科技的產品出口。李肇星部長拿起桌子上的茶杯說,這杯水我喝,是民用產品;這杯水若是一當兵的喝,就是軍用產品,說不清。後來在中央電視台的節目中,首席記者予以特別報導,認為這是李肇星部長的智慧,是外交「脫口秀」。但是後來人民日報的報導中則去掉了李部長最精采的這段「脫口秀」。其實,李肇星部長在回答記者問題時,並沒有說出中美巨額貿易差的主要原因。而且用茶杯裡的水作比喻,正好說明中國政治中概念不清楚、定義不準確的通病。美國、歐盟限製出口的技術,有技術和產品的清單。只要這個技術和產品在清單上,即使技術已經落伍,出口也是犯法。有的技術很先進,但不在清單上,出口就不犯法。因為在美國或者歐洲,要判一個人有非法出口技術罪,不是政府說了算,而是法院說了算,而判決的依據就是限製出口的清單。

二、什麼是國家機密?

中國政治中概念不清楚、定義不準確的例子很多,最典型的莫過於「國家秘密」。

雖然中國有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對國家秘密有如下的規定:(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

保密法第九條則把國家秘密的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什麼是「國家秘密」,什麼不是「國家秘密」,就像茶杯中的水,李肇星部長能喝,當兵的也能喝,沒有一個標準。說您沒有洩露「國家秘密」,因為這水是李部長喝的;說您洩露「國家秘密」,因為這水可以讓一個當兵的喝。三峽工程移民向香港記者反映賠償標準,是洩露國家秘密;長江水利委員會出書發表同樣內容的三峽工程移民賠償標準則不是國家秘密;鄭恩寵律師向國際組織提供某城市的拆遷規定,是洩露秘密;而這些城市的拆遷規定又發表在一些房地產的書籍中,則不是洩露秘密。中國的地圖是國家秘密,中國的氣候資料(如降雨、日照、溫度等)是國家秘密,中國河流的水文資料是國家秘密,中國地質資料是國家秘密……

三、工程建設中的巨大損失,原因是不能提供國家秘密

許多人不知道上海寶山鋼鐵基地建設的過程,由於不能提供「國家秘密」而給工程建設造成的重大損失。寶鋼的這個地基並不適合建造大型鋼鐵廠,因為下面是流沙。那時正好中國和日本的關係非常好,由日本幫助規劃設計和建設。日本方面需要廠址所在地的地理、地質、水文等基礎資料。但是這些都是國家秘密,不能向外國公司提供,但是為了建設,又必須提供這些資料。這樣就由工程技術人員偽造了一些地質、水文的基礎數據,當然都是按照他們頭腦中最理想的地質、水文條件所編造的。日本方面在這些數據基礎上進行設計,然後開工建設。工程剛一開始建設就發現地基不對,中方提供的基礎數據全部是假的,廠址下面是流沙,廠房根本無法在上面建造。但是更改廠址、放棄設計已經是不可能了。最後只好在流沙的地基上密密麻麻地打下了鋼樁,把流沙固定住,然後再建廠房,導致了巨大的損失。這能怨提供假數據的工程技術人員嗎?

四、國際河流上建水電站,環境評估報告是國家秘密

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一個條例,保證公眾能參與到環境評估報告書編寫、聽證和審查過程中去。應該說,這是一件好事。因為環境保護,本來就是一個草根運動,只有民眾的參與、民眾的覺醒、民眾環境意識的提高,保護環境的目的才能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有三條是涉及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的。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編製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2006年初,中國怒江水電規劃的環評已經結束審查工作,建議在在近期首先開發怒江中下游的四級水電站,即馬吉、六庫、亞碧羅及賽格水電站。工程的反對派認為,根據中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必須要讓被涉及者、環保組織參與到環境評估報告書編寫、審查過程中去。但是他們沒有被通知、也沒有被邀請,也不知道環境評估報告書的公眾聽證會是在什麼時候舉行的,他們連環境評估報告書也沒有能夠看到。他們指出,開發怒江規劃的環境評估報告書的編寫和審批是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的。

但是工程的贊成派說,因為怒江為國際河流,根據中國現有法律,其環評報告屬機密文件料不予公示!

以怒江是國際河流,而將在怒江上建設水電工程的環境評估報告書,歸屬於國家機密,真是天下奇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沒有明文規定,在國際河流建壩的環境評估報告書是國家機密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一條只是很籠統地提到「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也沒有規定國際河流建壩的環境評估報告書是國家機密文件。

長江三峽工程有環境評估報告書,不但有一個環境評估報告書,而且還有兩個結論完全不同的環境評估報告書。長江三峽工程的環境評估報告書還有英文版的,可見一個大壩工程的環境評估報告書,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國家機密文件。那麼在一條國際河流上建壩,就更加不可能是國家機密。根據1997年第51屆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了”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規定上游的任何開發利用不能對下游國家造成重大損害。這樣,上游國家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以及這些工程對下游國家的影響,包括生態環境影響,都要通告下游國家。既然這些信息都要告訴下游國家的人民,那麼哪有對本國百姓反而是「國家機密文件」的道理?

其實,在中國,工程項目的環境評估報告書,就是李肇星部長茶杯中的水,說它是國家機密文件,就是國家機密文件。

作者為工程師,現居德國。

──《觀察》首發(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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