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洛:反拆遷只能「和政府對著干」

王維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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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訊】—、「和政府對著干」

中國最近幾年來,反征地拆遷的維權運動可以說是風起雲湧,規模越來越大。最初只是水利工程所涉及的移民,比如三峽等工程的一些移民表示反對意見,現在是維權運動則遍及大江南北,長城內外,就是在控制最嚴厲的中國政治中心、經濟中心象北京、上海、廣東等地,也出現眾多的反征地拆遷維權運動,而且許多參加維權運動的人,就是剛剛接受完「保先運動」教育的共產黨幹部和公務員。在涉及私有財產時,他們也敢「和政府對著干」。

反征地拆遷維權運動開始時,矛盾所指是一些開發商或建築商,而不是某級政府。但是維權運動發展到今天,矛盾指向了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比如在北京,許多征地拆遷都是以舉辦奧運會的名義進行的(據報導有40萬人因此而拆遷),所以反征地拆遷的維權活動就被認定是「和政府對著干」,「反對政府」,「反對奧運會」等等。又比如在上海,為了舉辦世界博覽會也進行了大規模的征地拆遷,所以反征地拆遷的維權活動就也被認定是「和政府對著干」,「反對政府」,「反對世界博覽會」等等。

在中國,「和政府對著干」是一個莫大的罪名,是大逆不道。但是拋棄感情,冷靜地思考一下,反對征地拆遷的維權運動,只能是和政府對著幹。因為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征地拆遷是國家行為。維權運動,就是反對這個或那個征地拆遷的國家行為,所以只能是和政府對著幹。

其實在一個民主國家一個法治國家,「和政府對著干」,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比如政府要收稅,民眾不願意多交稅,是和「和政府對著干」。在大選中,不投執政黨的票,也可以說是和「和政府對著干」。在涉及征地拆遷中,「和政府對著干」的市民是絕多數,「不和政府對著干」則是極少數。

在德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市民如果不同意政府的征地拆遷決定,可以向行政法院控告;可向高級行政法院甚至聯邦行政法院上訴,直至最終判決下來。如果市民不滿意政府的征地拆遷賠償費,可向州法院控告,可向州高級法院甚至聯邦法院上訴。許多被征地者、被拆遷者將政府告上法庭,就是中國說的「民告官」,用上訴者的話來說,是為保護基本法而戰鬥,是為保護立國之本的保護私有財產而戰鬥,是為了原則而戰鬥,沒有人把他們看作是社會的異類或者是民主制度的敵人。

二、征地拆遷的最大得利者是政府

在中國,征地拆遷往往被理解成一個概念,其實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中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權和(農民)集體所有權兩種。征地涉及的只是(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土地。擁有房地產的城市居民,他們擁有的是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的所有權。房屋拆遷主要涉及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的所有權。當然房屋拆遷也可能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土地和建築物的所有權。儘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無論是征地還是拆遷,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對私有財產的最大干涉,實質是一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對土地實現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可見,在中國可以實施徵用土地或者強制拆遷的主體只有政府。開發商或建築商是無權征地或者強制拆遷的。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第五條規定︰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這一條例,土地一旦被徵用,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權就變為國家所有。那麼土地國家所有,到底誰又是國家所有土地的主體代表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可見征地拆房的最大得利者是政府。

儘管許多學者指出,中國地域遼闊,情況負責,國務院無法直接行駛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是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實際行使這項權利。有的學者以授權學說加以解釋,認為是地方政府受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張慶華︰中國土地法操作務實,第12—13頁)。中國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統治,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直接領導之下,根據憲法,中央政府有權取消下級政府的不正確的決定。無論是國務院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權也好,還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行使土地所有權也好,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征地的最大得利者,不是別人,而是國家所有土地的主體代表——政府。

三、各級政府批准征地的權限

徵用(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無論面積多大,都必須經過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批准權限根據土地面積的大小來決定︰

——徵用耕地1000畝以上,或者徵用其他用地2000畝以上,由國務院批准;

——徵用耕地3畝以下,或者徵用其他用地10畝以下,由縣人民政府批准。面積在這之間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無論征地批准權在哪級政府手中,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征地是政府行為。

一些地方政府將征地面積化大為小,化整為零,將上級政府的征地批准權力轉變為地方政府的征地批准權力。這是中央政府管理不嚴的結果,它對征地本質沒有任何影響。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征地許可證

中國征地程序分為征地申請、用地審查、征地獲准和發證,實施征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部門劃撥土地。

這裡的關鍵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征地的許可證。這就是征地的尚方寶劍。政府頒布了征地許可證,就是承認此次征地的目的是滿足憲法中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這一條。同樣拆遷也是要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的拆遷許可證,同樣承認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這樣獲得征地或者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和建築商是代表政府,來實施征地拆遷的。

如果說,在頒布征地許可證或者拆遷許可證之前,矛盾的一方是要征地、要拆遷的開發商和建築商,另一方是征地拆遷的被涉及者——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和建築物所有者。被涉及者反對征地或者拆遷,是和開發商和建築商對著幹。那麼在頒發許可證之後,矛盾的一方是同意征地拆遷、並頒發了征地、拆遷許可證的政府,另一方是征地拆遷的被涉及者。征地拆遷的被涉及者要反對征地和拆遷,其理由只有一條,就是否認征地拆遷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這樣他們直接反對的客體,就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的征地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這樣就只能和政府作對了。

五、征地拆遷的補償

根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由下列四項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拆遷管理條例》,應該給予拆遷戶安置補償。這些征地拆遷補償的標準,則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比如北京的拆遷補償的標準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對失去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另一部分是對失去建築物所有權的補償,兩部分補償的計算基本單位都是建築面積的大小。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標準按房地產所在的區位計算;建築物所有權的補償,按建築物的質量和建造年代。

中國的征地拆遷的補償,低於市場價格,這是政府也不否認的事實。筆者曾對中國的一個拆遷補償案例進行分析,並用德國的方法重新估計,得到的結論是,這個案例的拆遷補償費只是市場價格的37%。農村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就更低了。

在國外,要是被征地和拆遷者認為征地拆遷的賠償費太低,他們就把做出征地拆遷決定的政府告上法院,要在法院討個公道價錢。但是這在中國不行。比如三峽工程移民條例規定,移民不能因為移民補償問題狀告政府或者三峽開發總公司。後來這個禁令被發揚光大了。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規定,自2005年8月11日起,全國法院不再受理拆遷雙方就安置補償爭議提起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只能按照《拆遷管理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由該部門決定安置補償的最終方案。

那麼誰是最高法院決定中提到的「有關部門」呢?這就是地方政府。把征地拆遷當作是一場籃球比賽,參加比賽的政府是一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和建築物所有者為另一方。裁判是誰?裁判還是政府。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維權者不甘心輸球的話,他們只有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氣「和政府對著干」了。

六、誰是「和政府對著干」 的維權者的後台?

反征地拆遷的維權運動在中國風起雲湧,那麼誰是維權者「和政府對著干」的後台?其實「和政府對著干」的維權者的後台是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建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寫入了憲法。這樣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基本國策。而私有房地產又是中國公民最主要的私有財產權部分,當征地拆遷對私有財產權發生最大干涉時,利用憲法給予的權力,站起來,保護憲法、 維護基本國策,這是理所當然的事。

雖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是許多政治領導人,政府官員的思想還是停留在「消滅私有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最終目標」這個水平上。他們的執政措施,還是朝著消滅私有制方向前進,而不是憲法中所闡明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依法治國」這個口號在中國叫了有那麼二十幾年了,一些政治家的嘴裡也老提「依法行政」,也提倡「民告官」,不時還組織公務員、領導幹部去法院旁聽「民告官」。但是真正碰到維權運動,他們又害怕了,又拿出你們「和政府對著干」的棍子打人,動用國家暴力機器鎮壓。這和「依法治國」是格格不入的。

說到底,在反征地拆遷運動中「和政府對著干」的維權者的後台,是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轉自《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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