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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所稅 房屋交易盈虧應備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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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日電)又到綜所稅報稅期,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去年如有出售房屋行為,不論實際有無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虧損,若不能提示交易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則應依財政部核定的標準,核課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舉例,有一納稅義務人出售座落北市的房屋一戶,在辦理去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遭國稅局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納稅義務人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並併入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核定補稅。

雖然該名納稅義務人主張因個人貸款問題,訂約買入房屋後,次月即以原價售出,並無交易損益,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以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買賣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如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則稽徵機關會依所提供的證明資料,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也就是說,去年若納稅義務人有出售房屋者,應依這些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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