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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综所税 房屋交易盈亏应备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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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日电)又到综所税报税期,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去年如有出售房屋行为,不论实际有无财产交易所得或是亏损,若不能提示交易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费用的证明文件,则应依财政部核定的标准,核课出售年度财产交易所得。

国税局举例,有一纳税义务人出售座落北市的房屋一户,在办理去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列报这笔财产交易所得,遭国税局以出售年度房屋评定现值,按财政部订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核算纳税义务人年度财产交易所得,并并入纳税义务人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核定补税。

虽然该名纳税义务人主张因个人贷款问题,订约买入房屋后,次月即以原价售出,并无交易损益,申请复查,但国税局以纳税义务人未能提示买卖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驳回复查申请。

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房屋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如能提出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费用证明文件,如私契及价款收付纪录、法院拍卖拍定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则稽征机关会依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以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核算财产交易所得。

也就是说,去年若纳税义务人有出售房屋者,应依这些规定,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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