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遠裕、何玉華、曾德峰、黃敦硯、施曉光/綜合報導〕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長昨天下午交接,台北縣長周錫瑋不滿警政署未經他同意即決定新局長林國棟,揚言:「未來不准林國棟參加所有縣府會議」,林國棟則說:「一切依法就任,會找時間拜訪縣長和縣議員溝通。」
面對周錫瑋的杯葛,警政署長侯友宜說,林國棟一定能贏得周縣長的信任、縣民的支持。地方人士也認為,未來縣府相關會議可能暫由副局長張傳忠代理,實質影響雖不大,但警察不應成為政黨惡鬥工具,多希望糾紛盡快落幕。
內政部前天發布林國棟出任台北縣警局長,昨天下午4點在警察局舉辦交接典禮,警政署副署長謝秀能擔任監交人,典禮前有10名國民黨籍議員,戴口罩拉布條在警察局門口抗議,但也有另5名國民黨籍在內的11名議員到場觀禮,向林國棟致意。
謝秀能說,北縣警察局長在黃茂穗8日接任刑事局長後便懸缺,期間即發生銀行搶案,雖然局長人選無法和縣府取得共識,但警政署全盤考量下,仍推派林國棟接任。
交接典禮前,內政部剛好在台北縣政府舉辦「替代役反毒大使團」成軍處女秀,台北縣長周錫瑋上台開砲,指警政署派任局長人選只提出林國棟1人,縣政府絕不接受,除非中央願意另外推派名單,並經縣政府同意,才可依法任免。
3擇1 被立院否決
內政部長李逸洋隨後回應,警察人事權是一條鞭,民國89年、91年,曾經兩度研議警察局長人選中央提3人由地方圈選,但被立法院否決,周縣長當時是立委,自己通過的法律不遵守,是不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首重人選 勿拘泥於形式
記者黃敦硯/特稿
如何決定縣市警察局長人選?是挑選的方式重要,還是人選本身條件重要,值得深思。
經過2個多月僵局,警政署被迫在未獲縣長同意下,逕自發布台北縣警局長接任人選,但這個問題在警界早有定論,答案就在林國棟的個人條件。
警界眼中,林國棟幹練沈穩,凡事以身作則,品操兼優,擔任彰化縣警察局長4年多,對彰化縣治安居功厥偉,被稱為「彰化縣治安之寶」。
林國棟是一路苦過來的,年輕時薪水微薄,養活3名稚齡愛女相當不易,老婆擺攤子賣衣服幫忙家計,有時林國棟下班後,也會放下警官尊嚴,捲起袖子到市場擺攤,只為求1家溫飽。
在警察「賺外快」機會相當多的年代,林國棟選擇靠自己的勞力賺錢,難能可貴。
儘管條件優秀,但仍不敵警界為競逐大位而放話詆毀的歪風,「得帕金森氏症」、「是國王的人馬」,各種謠言不一而足,重創周錫瑋對林國棟的觀感。
回到問題根本,如果警政署提供的1名人選條件優異,地方需要執著於3人的挑選方式嗎?退一步說,假如中央提出的3人,是品操、能力受到爭議者,難道縣市長就會接受嗎?
拚治安,是中央及地方共同的目標,實毋須拘泥形式,畢竟,人選的條件,應該遠比挑選方式重要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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