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對公民違憲審查第一案申訴遭浙江省高級法院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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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訊】筆者陳樹慶參加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383分的總成績,超過360分的合格分數線,於2004年12月21日經杭州市司法局向浙江省司法廳提交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材料。浙江省司法廳經審查認為陳樹慶提交的該項申請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證管理辦法》第三條所援引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作出浙司許考決字[2005]第1號不予行政許可決定。陳樹慶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於2005年5月13日作出維持浙江省司法廳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的浙政復決字[2005]第11號行政復議決定。至此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例對公民違憲行政審查案。

嗣後陳樹慶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法院起訴,訴請撤消浙司許考決字[2005]第1號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8月28日作出(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陳樹慶的訴訟請求。陳樹慶上訴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杭行終字第164號行政判決書,對一審判決和浙江省司法廳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予以維持。從而也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例對公民違憲司法審查案。

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史尤其是近代世界法制史說明,立憲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國家機關的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世界各國無論違憲審查制度還是具體違憲審查案件,都是針對公共權力機關或有關國家領導人違反憲法的濫用權力行為。由於本案荒唐的對公民違憲審查違反了憲政基本原理和立憲宗旨,由於浙江省和杭州市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損害行政相對人對法律和政府行為的信賴利益,還由於該案全過程某些公共權力機關有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陳樹慶為討回自己應有的權利和公道,於2006年 2月 11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並用掛號信寄發了申訴狀和有關附件,說明陳樹慶參加中國民主黨的組黨活動與撰文宣揚「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和依法治國」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是為了追求和維護共和國及其憲法的真實性,並不違反憲法,有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陳樹慶在寄出申訴材料5個多月後仍杳無音訊的情況下,2006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左右,來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旁的信訪、立案大廳。10時許,排隊等到大廳唯一的接待法官打發了前面幾位申訴人後,陳樹慶到窗口提交了身份證、申訴狀、粘貼有掛號信收據(郵戳「杭州2006.02.11.17大關東苑2」郵1101國內掛號函收據第0306號)的郵寄信封複印件。接待法官邊看申訴狀邊在受案登記簿上登記,並微笑著說「陳樹慶,我聽說過你,讓我給你找找行政庭看看能否讓他們接待你」,接著起身到大廳北端打了幾個電話,都沒人接,回來對我說「沒有人,你的材料已經轉到中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你到中院去好了」。我問他「我是對中院的判決不服,才申訴到你們高院,怎麼又給我轉到中院?」,他答「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就有規定,申請再審和申訴都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所以就轉到中院去了。」 ;我說「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款(第62條),向終審法院還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是申訴人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的那個規定超越法律地限制了申訴人的選擇權利和法院再審立案的審級,是違法的!」,他詫異地看了我一眼說「誰說那規定違法了?我們一直都按這個規定做的。」;我接著說「本案你們已經移交到中院5個多月了,為什麼連回執或通知都不給我一個,耽誤了我很長時間」;他不耐煩地說「我現在再口頭告訴你一次,你的材料已經移交中院了!」,接著他就招呼下一位信訪人而不再理我。

我離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後,騎單車10分鐘就趕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大樓休息大廳旁的案件材料收發登記處,找到了一位當時值班的女法官,將申訴狀、身份證和寄交省高院申訴材料的信封複印件給她,詢問道「我今年2月份就已經將申訴狀和有關材料掛號信郵寄省高院,今天我人去了,他們才口頭告訴我已經將材料移交給你們,你們收到了嗎?」,她檢索了一下工作台上的電腦後,用手指著門邊兩大堆未拆封的牛皮紙包裹(每堆將近一米高)說「應該是收到了,但還沒來得及拆開檢查和登記。你終審判決書帶來了嗎?」,我說「沒有,在給省高院寄的材料中已經有了,還用再帶嗎?」,她說「你把申訴狀、身份證複印件和生效判決書再拿來,我就給你登記受理,你也可以用信郵寄。」我說「好的」。當天下午,等到兩點半法院開始上班,我就將申訴狀、身份證複印件和生效判決書交給了上午接待我的那位值班女法官,她要我將原申訴狀上的被呈交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的日期也改為2006年7月13日,我問「法院已有,但這次沒有帶來的有關申訴狀附件材料,是否需要劃掉?」,她說「在劃掉的地方寫上你的名字」,我就按照她說的去做了,然後她就收下材料,並在電腦上作了登記。我問她「什麼時候給我答覆?」,她說「要看按什麼程序,有消息會通知你的」,我說「這樣就要多麻煩你了」她說「應該的!」我就離開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回家的路上,我想:由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某些法官的官僚主義作風,將案件的申訴處理降低審級推委到杭州市中院,連通知都不給我一個,耽誤了我5個多月。之所以如此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立案的那個規定在給他們撐腰。

當晚,我檢索資料,查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2002]13號,其中第6條這樣規定:

「 第六條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由於該規定的執行限制了申請再審人或申訴人選擇審級的法定權利,導致再審審級的原地徘徊與拖延,根據中國的現實國情,雖可一定程度地緩解和降低上級法院面對和處理申訴的數量壓力,但總的來說,是不利於冤假錯案之有效糾正的,從法理上說「權利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主體的自由,公共權力主體(包括法院)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不得在抽像或具體權力行為中對權利加以限制和侵害」,所以我應該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立案的那個規定提出合法性審查的要求或建議,以便盡快促使廢除這個「惡法性」規定。

2003年7月15日定稿於中國杭州(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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