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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行法修法 賣人頭戶者最重處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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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為遏止人頭戶氾濫,並成為詐騙集團詐財的工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銀行法與信用合作社法修正草案,如出售自己或他人銀行存款帳戶供非法使用,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日前委員會通過銀行法第127條之6修正草案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之7修正草案,重點包括販賣人頭戶者將有刑責、拘役及罰金。

據金管會統計,在被列為警示帳戶(經通報為詐騙集團使用的金融帳戶)的人頭戶中,大約有9成的人頭戶是真實資料開戶,也就是自願提供資料成為人頭戶,因此,金管會發言人張秀蓮日前指出,為遏止人頭戶,如查證屬實,最高將處30萬元罰金。

不過,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後,考量出售人頭戶者為經濟弱勢,因此,除罰金外,委員會決定增加刑期,以達遏止販賣人頭戶情況。

銀行法同時也修正,如賣人頭戶而自首者,可減輕其刑;如因而破獲不法犯罪集團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為獎勵檢舉人頭戶,金管會委員會增列因檢舉人頭戶進而破獲不法犯罪集團者,將予以獎勵。

銀行法修正草案預計最快在7月底送行政院核定,如順利,即可趕在9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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