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银行法修法 卖人头户者最重处1年有期徒刑

人气: 57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7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为遏止人头户泛滥,并成为诈骗集团诈财的工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银行法与信用合作社法修正草案,如出售自己或他人银行存款账户供非法使用,将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金管会日前委员会通过银行法第127条之6修正草案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8条之7修正草案,重点包括贩卖人头户者将有刑责、拘役及罚金。

据金管会统计,在被列为警示账户(经通报为诈骗集团使用的金融账户)的人头户中,大约有9成的人头户是真实资料开户,也就是自愿提供资料成为人头户,因此,金管会发言人张秀莲日前指出,为遏止人头户,如查证属实,最高将处30万元罚金。

不过,经金管会委员会议讨论后,考量出售人头户者为经济弱势,因此,除罚金外,委员会决定增加刑期,以达遏止贩卖人头户情况。

银行法同时也修正,如卖人头户而自首者,可减轻其刑;如因而破获不法犯罪集团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另外,为奖励检举人头户,金管会委员会增列因检举人头户进而破获不法犯罪集团者,将予以奖励。

银行法修正草案预计最快在7月底送行政院核定,如顺利,即可赶在9月送立法院审议。

评论